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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座部傳統中比丘尼戒的複興

比丘尼戒在上座部傳統中的複興,第 1 頁

一群年輕的新手尼姑在祈禱。
當代復興運動的第一次按立是在印度鹿野苑舉行的。 (攝影者 奧運數碼)

官方認可的比丘尼戒從 上座部 幾個世紀前的佛教傳統。 原始比丘尼存在的最後證據 僧伽 在以下國家 上座部 佛教起源於十一世紀的斯里蘭卡。 然而,從 1990 年代後期開始,比丘尼戒的複興在 上座部 世界,由來自斯里蘭卡的僧侶和尼姑帶頭。 在眾多博學僧人的支持下,1 斯里蘭卡婦女尋求恢復消失已久的修女秩序,不僅在國家遺產中佔有一席之地,而且在國際社會的宗教生活中佔有一席之地 上座部 佛教。

1996 年 1998 月在印度鹿野苑舉行了當代復興運動的第一次出家,當時十名斯里蘭卡婦女在韓國僧尼的協助下,在摩訶菩提協會的斯里蘭卡僧侶的幫助下,受戒成為比丘尼。 隨後於 XNUMX 年 XNUMX 月在菩提伽耶舉行了盛大的國際出家儀式,授予來自許多國家的女性。 它是在台灣佛光山組織的主持下舉行的,來自不同佛教國家的比丘參加了 上座部大乘 傳統與來自台灣的比丘尼。 從1998年開始,斯里蘭卡定期舉行比丘尼出家,目前島上已有500多名婦女出家。 但是,雖然比丘尼的出家贏得了大量比丘和信眾的支持,但迄今為止,它仍未得到斯里蘭卡政府或政府的官方承認。 大乘長老,僧侶兄弟會的首席主教。 其他 上座部 佛教國家,尤其是泰國和緬甸,抵制比丘尼的複興 僧伽 還是很強的。 在那些國家,保守的長老們認為這樣的複興有悖於 戒律 甚至威脅到佛教的長盛不衰。

在本文中,我打算重點關注復興所涉及的法律和道德問題。 上座部 比丘尼 僧伽. 我的論文將分為三個部分。

  • 在第一部分,我將回顧上座部傳統主義者提出的論點,他們認為比丘尼戒的複興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
  • 在第二部分中,我將提供文本和倫理方面的考慮,以支持應該恢復比丘尼戒的主張。
  • 最後,在第三部分中,我將回應傳統主義者提出的法律論點,並簡要考慮恢復比丘尼戒如何與法典的規定相協調。 戒律.

一、反對複興比丘尼戒的理由

修道院的 出家從來都不是佛教修行和成就的絕對要求,幾個世紀以來,佛教傳統的命脈一直流淌在其寺院和隱居處。 即使在今天,在這個電子商務和高科技時代,對簡單 修道院的 生活仍然激勵著許多人,無論男女。 然而在大多數遵循 上座部 傳統的婦女只能進入從屬形式的出家生活。 正式認可的遺產 修道院的 古代經典文本中規定的協調被拒絕了。

修道士 比丘尼出家包括三個階段:

  1. 帕巴佳,“走出去”成為無家可歸者或沙彌戒;
  2. 悉迦摩那 培訓,為候選人準備全面協調; 和
  3. 執著法 或完全按立。

保守的上座部 戒律 專家們在所有三個階段都設置了障礙。 我將依次討論每一個。

(1) 帕巴佳

進入出家生活的第一步, 帕巴加, 將有抱負的女性從世俗奉獻者轉變為 沙彌尼 或新手。 這 戒律 Pitaka 本身並沒有明確說明誰有權給予 帕巴加 一位有志於出家的女性,但是 上座部 傳統明確地理解承擔這一角色的是比丘尼。 當然,在比丘尼的早期階段 僧伽, 這個程序必須以不同的方式管理。 根據 Cullavagga 中的記載, 摩訶波阇波提 (Mahapajāpatī) 喬達彌 (Mahapajapatī Gotami) 給她八種恭敬原則,然後讓比庫們給其他女人出家。2 比丘們隨後布施 優婆桑帕達 直接對五百釋迦女。 似乎在這一點上之間的區別 帕巴加 作為新手戒律和 優婆桑帕達 還沒有出現。 但此後布施成為比丘尼的責任 帕巴加 給一位將成為她的學生的女性有志者,由她訓練以最終獲得完整的戒律。

曾經是一位成熟的比丘尼 僧伽 應運而生,人們從未在巴利藏經或其註疏中找到比丘布施的例子 帕巴加 給一個女人。 但我們仍然可以問,是否有任何禁止比丘這樣做的禁令。 雖然沒有 戒律 規則禁止這樣做,保守的 Theravādins 認為 帕巴加 總是必須由比丘尼布施。 他們指出,在文本和評論中,當一個女人問 承認她 僧伽是, 不給她 帕巴加 自己或將她送到任何一位高級比庫那裡受戒,但總是指示她去見比丘尼。 後來的文本,既不是經典也不是評論,明確指出禁止比丘布施 帕巴加 給一個女人。 就這樣 摩訶梵薩,斯里蘭卡歷史的“偉大編年史”,講述了馬欣達長老抵達斯里蘭卡以及他將皇家宮廷轉變為 佛法.

而阿奴拉王后,帶著五百女眾前來拜見長老,卻證得第二度度。 王后阿努拉和她的五百名婦女對國王說:“我們希望接受 pabbajjā 戒,陛下。” 國王對長老說:“給他們 pabbajjā!” 但長老回答國王說:“偉大的國王啊,(我們)不允許授予女性 pabbajjā。 但是在巴利子那裡住著一位比丘尼,我的妹妹,名叫桑伽蜜多。 其經驗成熟者,應攜人王沙門大菩提南支,及具名比丘尼來此。 為此,王爺爺發了個信息。 當這位修女在這裡時,她將授予這些婦女 pabbajjā。”3

在等待僧伽蜜多到來時,阿奴拉王后與許多后宮女子一起接受了十 戒律 並穿著赭色長袍。 也就是說,他們觀察到相同的十 戒律 一個沙彌遵守並穿著出家人的袈裟(可能沒有被剪成補丁),但他們沒有接受任何正式的出家戒; 他們相當於 dasasilmātas 今斯里蘭卡。 他們離開了王宮,住進了國王在城市某處建造的一座舒適的修道院。 只有在僧伽蜜多和其他比丘尼從印度到達後,他們才能 帕巴加.

(2) 悉迦摩那 訓練

據保守派稱,女性晉鐸的第二個法律障礙 戒律 專家,由第六屆 噶魯達摩. 這條規則規定,在她可以採取 優婆桑帕達 女性候選人必須像 悉迦摩那,或“試用者”,接受為期兩年的六項規則培訓。 她收到的狀態 悉迦摩那 通過 僧伽瑪, 的法律行為 僧伽. 現在這個行為是由比丘尼做的 僧伽, 不是由比丘 僧伽,4 因此,在沒有比丘尼的情況下 僧伽, 一位受戒的女性候選人沒有辦法成為 悉迦摩那. 沒有成為 悉迦摩那,據說,她將無法完成規定的訓練(悉卡) 導致 優婆桑帕達. 此外,在完成六項規則的訓練後, 悉迦摩那 必須獲得“協議”(正定) 來自 僧伽, 授權採取 優婆桑帕達, 這個協議也是由一位比丘尼 (Bhikkhuni) 給予的 僧伽.5 因此,這兩個步驟 優婆桑帕達——即,(1) 六戒修行協議書,以及 (2) 確認候選人已完成兩年六戒修行的協議書——兩者都必須由比丘尼授予 僧伽. 在沒有一個 上座部 比丘尼 僧伽是, 戒律 專家說,比丘尼戒的候選人不能通過這兩個步驟,不通過這兩個步驟,她就沒有資格受具足戒。

巴利文的最後一本書 戒律 Piṭaka,被稱為 波瑞瓦茹阿, 是一個處理細點的技術手冊 戒律 遵守。 這項工作的一部分稱為 業報 (Vin V 220-23),致力於法律行為 僧伽, 檢查 條件 根據這種行為“失敗”(毘婆堅提),即此類行為無效的理由。6 在《條例》的規定中 波瑞瓦茹阿,安 優婆桑帕達 可能因候選人而失敗(瓦圖托); 由於動議 (納蒂托); 由於公告(阿努薩瓦納托); 由於邊界(司馬托); 並由於大會(帕里薩托). 將這些要求應用於女性候選人的情況 優婆桑帕達, 保守的 戒律 專家有時會爭辯說,一個沒有接受過培訓的女性 悉迦摩那 不是合格的候選人,因此 優婆桑帕達 給她將無效。

(3) 執著法

在對方眼裡 戒律 保守派,復興比丘尼的最大障礙 僧伽 有關 優婆桑帕達, 滿戒。 在比丘戒的情況下,受戒 優婆桑帕達 由一項稱為“第四次動議的協調”的行為進行管理(natticatutthakammūpasampadā). 首先是發言人 僧伽 做一個動作(納蒂)到 僧伽 給某位長輩的候選人按立 作為導師。 然後他發布了三個公告(anussavana) 那個 僧伽 與年長者按立候選人 作為導師; 任何 在場的不贊成的人被邀請表達反對意見。 最後,如果沒有 反對,他的結論是 僧伽 已與年長者按立為候選人 作為導師。

當比丘尼 僧伽 最初建立的方法一定是用同樣的方法來讓女性出家為比丘尼。 比丘尼之後 僧伽 然而,在成熟之後,這種方法被另一種方法所取代,這種方法涉及比丘尼雙方的參與 僧伽 和比丘 僧伽. 兩者都通過緊隨其後的不同程序任命候選人,每個程序都有一項動議和三項公告。 因此,該方法被稱為通過八項公告(阿塔瓦西庫帕桑帕達). 第六個 噶魯達摩據報導,摩訶波阇波提·喬達彌 (Mahapajāpati Gotami) 接受了這一條件作為出家的條件,他已經指出,在接受培訓後 悉迦摩那 兩年六規,女人應求 優婆桑帕達 從雙僧伽,也就是說,從比丘尼 僧伽 和比丘 僧伽.7 在 Cullavagga 部分更全面地描述了相同的原理 戒律 在其解釋中 優婆桑帕達 儀式,候選人首先從比丘尼那裡受戒 僧伽 然後來到比丘面前 僧伽 接受第二次任命,涉及另一項動議、三項公告和確認。8

保守派的主要法律反對意見 戒律 律法主義者反對複興比丘尼出家的理由是,必須由現存的比丘尼出家。 僧伽,並且成為一個純粹的 上座部 排序它必須來自現有的 上座部 比丘尼 僧伽. 這導致了一個難題,因為在沒有現有 上座部 比丘尼 僧伽, 合法的 上座部 不能授予比丘尼戒。 祝聖不能自發產生,而必須是現有傳統的延續。 因此,有人認為,當傳統被破壞時,即使有世界上所有的善意也無法重建它。 比丘試圖重建破碎的比丘尼 僧伽據說,是要求一個完全開明的人所獨有的特權 ,只有下一個 可以聲稱。

那些贊成恢復比丘尼戒的人引用了 在 Cullavagga 中:“比丘們,我允許比丘們布施 優婆桑帕達 對比丘尼們,”9 正確地指出 從未撤銷該津貼。 然而,這將是 不正確 要說的是 永遠允許比丘們自行出家比丘尼。 只要沒有比丘尼存在,也就是說,在比丘尼的最初階段 僧伽, 這是很自然的 對比丘出家比丘尼的津貼將以這種方式應用,因為沒有其他方式可以應用。 此後,津貼繼續存在,但這並不意味著比庫們 自己 能出家比丘尼。 這 沒有取消這個津貼,因為這個津貼是在雙僧伽 任命程序啟動。 如果 撤銷了早先給予比丘出家比丘尼的許可,然後是比丘 僧伽 比丘尼出家後無權受戒 僧伽 給了它的命令。 然而,比庫們保留了這一特權,只是現在它是兩階段出家製度的一部分。 當引入新程序時,與比丘尼 僧伽 首先授予比丘戒,允許比丘出家比丘尼被納入新的兩階段受戒。 所以許可保持不變,只是現在比丘們不再單獨行動。 這 優婆桑帕達 他們有權商量 優婆桑帕達 由比丘尼授予。

這種雙要求僧伽 任命成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上座部 傳統的比丘尼概念。 在巴利語中 戒律 Piṭaka,我們遇到一個比丘尼的標準描述是這樣的:

比丘尼: 一個乞丐; 前來施捨的人; 一個穿著由剪裁補丁製成的長袍的人; 具有比丘尼稱號的人; 自稱為比丘尼的人; “來吧,比丘尼”,比丘尼; 去三皈依出家的比丘尼; 優秀的比丘尼; 本質上是比丘尼; 見習比丘尼; 超越訓練的比丘尼(即阿羅漢比丘尼); 具足戒的比丘尼 通過雙僧伽 和諧,通過一個不可動搖的、能夠站得住腳的舉動,由一個議案和三個公告組成。 其中,在此意義上的比丘尼是指具足出家度的比丘尼。 通過雙僧伽 和諧,通過一個動議和三個公告組成的不可動搖和能夠站立的行為。”10

從比丘尼時代起 僧伽 達到成熟直到它消亡,在 上座部 國家雙僧伽 任命被認為是強制性的。 我們發現在 戒律 Piṭaka 偶爾提到一個 緣起起起起落落,“一方出家”,我們可能認為這意味著一些比丘尼繼續僅由比丘出家 僧伽. 然而,這將是對錶達的誤解。 表達方式 緣起起起起落落 指僅從比丘尼受戒的女性 僧伽 但還沒有來自比丘 僧伽. 它表示處於“雙翼”兩翼授戒之間的中間階段的女性。僧伽” 巴利文 戒律 Piṭaka 謹慎地始終如一地將“比丘尼”這個詞的使用限制在那些已經具備雙重成就的人身上。僧伽 協調。 在經部 戒律, 每當文中有必要對“比丘尼”一詞進行註釋時,它就說:“比丘尼是在雙僧伽“(比丘尼聖名優婆羅三湫).

因此,鑑於 帕里瓦拉的 標準, 戒律 法律主義者爭辯說,當任命規則指定雙重身份時僧伽 優婆桑帕達,並且當比丘尼在法律上被定義為由雙重-僧伽, 如果單個 僧伽 執行出家,集會是有缺陷的,因為有效的出家需要比丘和比丘尼這兩個集會的參與。 動議和公告也有缺陷,因為只背誦了一項動議和三項公告,而有效的任命需要兩個程序,每個程序都有自己的動議和三項公告。 從這些前提開始,因為 上座部 比丘尼 僧伽 不存在了,法家們得出了一個不可避免的結論,即根本沒有恢復的可能性 上座部 比丘尼 僧伽. 在整個現世期間,比丘尼戒將遙不可及 的分配。


  1. 其中包括已故的阿瑪拉布拉寺的尊者塔拉勒法界卡阿努納亞卡長老 尼迦耶, Dr.Kumburugamuve Vajira Nāyaka Thera,斯里蘭卡佛教和巴利大學前副校長,以及歷史悠久的Rangiri Dambulla Vihāra的Inamaluwe Srī Sumaṅgala Nāyaka Thera。 復甦比丘尼的第一個實際步驟 僧伽 由印度摩訶菩提會的尊者多當果達瑞瓦達瑪哈長老和已故的尊者摩波羅伽瑪維普拉薩茹阿瑪哈長老所攝。 

  2. 文二 255。 

  3. 摩訶梵薩, XV.18-23。 威廉·蓋革: Mahavamsa 或錫蘭大編年史 (倫敦:Pali Text Society 1912),p。 98. 我將蓋革的古英語略微現代化,並翻譯了他留在巴利語中的一些詞。 

  4. 比丘尼波吉提亞 63; 文四 318-20。 

  5. 比丘尼波吉提亞 64; 文四 320-21。 

  6. 本節在 普賢菩薩 (Sp VII 1395-1402),以及在 毗奈耶僧伽, “ 戒律”,來自普賢菩薩 由 33 世紀的斯里蘭卡長老沙利子 (Sāriputta) 創作(第 363 章,VRI 編輯,第 84-XNUMX 頁)。 

  7. 文二 255: Dve vassāni chasu dhammesu sikkhitasikkhāya sikkhamānāya ubhatosamghe upasampadā pariyesitabbā

  8. 文二 272-74。 

  9. 文四 255: Anujānami、bhikkhave、bhikkhūhi bhikkhuniyo upasampadetum

  10. 葡萄酒 IV 214。 

比丘菩提

Bhikkhu Bodhi 是美國上座部佛教僧侶,在斯里蘭卡受戒,目前在紐約/新澤西地區任教。 他被任命為佛教出版協會的第二任會長,並編輯和撰寫了幾本以小乘佛教傳統為基礎的出版物。 (照片和生物由 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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