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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尼出家的合法性

比丘尼出家的合法性

比丘尼戒的合法性封面。

這篇文章出現在 佛教倫理學雜誌,ISSN 1076-9005,第 20 卷,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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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比丘尼出家合法性的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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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演講是基於對與“比丘尼教團的複興和佛教的衰落”相關的各個方面的更詳細研究的摘錄,其中我還盡力涵蓋相關的二手資料(JBE 20 : 110–193)。 在下文中,我只關注經典資料,只是為了使我對比丘尼戒的合法性問題的主要發現容易被普通讀者理解。 我的演講包括以下幾點:

  1. 比丘尼令與菩提伽耶戒
  2. 上座部 法律原則
  3. 第六個 噶魯達摩
  4. 菩提迦耶出家的女候補
  5. 中國導師
  6. 比丘出家

比丘尼令與菩提伽耶戒

比丘尼教團的構成記述 上座部 戒律 如下(Vin II 255)。 這 卡拉瓦加 (X.1) 報告說,Mahāpajāpatī 是第一位獲得更高戒的女性。 在她的案例中,這是通過接受“要尊重的八項原則”來實現的, 噶魯達摩.

其中之一 噶魯達摩 對比丘尼戒的法律方面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這是第六 噶魯達摩,其中規定女性候選人應作為試用者接受兩年的培訓, 悉迦摩那. 在觀察了這段訓練之後,她應該向兩個社區,即比丘和比丘尼社區請求更高的戒律。

卡拉瓦加 (X.2) 繼續報告說,在她接受了八戒之後, 噶魯達摩,比丘尼瑪哈帕佳帕提問 她應該如何處理她的女性追隨者,她們也想成為比丘尼。 作為答复, 規定比丘應當出家。

根據隨後的部分 卡拉瓦加 (X.17),想要成為比丘尼的女性候選人在被比丘正式審問是否適合更高的戒時感到羞愧 (Vin II 271)。 這種審訊涉及到有關她們生殖器的性質和她們的月經的問題,所以傳統環境中的女性自然不願意與男性討論這些問題,更不用說與比丘了。 這 卡拉瓦加 報導稱,當 得知這個問題後,他做出了修改這個情況的裁決。 他規定,比丘應在比丘尼團體面前為之前接受過正式審訊的女性候選人出家。 這些是來自的關鍵要素 卡拉瓦加 帳戶。

在下文中,我將簡要回顧比丘尼教團隨後的歷史。 直到大約 8 世紀,比丘尼僧團似乎在印度蓬勃發展。 在它從印度消失之前,出家傳承在阿育王統治期間傳到了斯里蘭卡。 錫蘭編年史 迪帕瓦薩 報導稱,最近皈依的斯里蘭卡國王與比丘馬欣達接觸,請求允許他的妻子阿努拉王后前去。 根據 迪帕瓦薩 (Dīp 15.76),馬欣達比丘解釋說,需要來自印度的比丘尼,因為: akappiyā mahārāja itthipabbajjā 比丘諾,“大王,比丘不宜賜予女人出境。” 這段話的含義需要稍微討論一下。

規範的 戒律 沒有明確的規定反對比丘授予女性“出家”,只是在註釋中發現建議女性候選人只能從比丘尼那裡接受出家(Sp V 967)。 在其敘述語境中考慮,似乎在這段話中 迪帕瓦薩 表達方式 帕巴加 不攜帶其技術 戒律 “走出去”的感覺是一個不同於更高戒的階段, 優婆桑帕達. 相反,它似乎在這裡被用作描述從俗世到生活的過渡的術語。 修道院的 生活一般。 也就是說,這裡的表達式 帕巴加 將涵蓋“出去”和“更高的戒律”。

由於國王最近才皈依佛教,因此很難指望他會熟悉受戒的技術細節。 由於他的請求是用“走出去”這樣的表達方式表達的, 帕巴耶希阿努拉卡 (Dīp 15.75),很自然,馬欣達的回答使用了相同的術語。 這 迪帕瓦薩 (Dīp 16.38f)事實上,在報告 Anulā 和她的追隨者受戒時,實際上繼續使用相同的表達方式: 巴巴吉蘇,即使他們最終成為比丘尼,而不僅僅是 沙門教. 因此,似乎很清楚,在這種用法中,“出去”和“更高的戒律”都包含在該術語下 巴巴吉蘇.

讓我們回到比丘尼戒歷史的話題。 在斯里蘭卡,在僧伽彌陀為首的一群印度比丘尼的幫助下建立的比丘尼教團一直興盛到 11 世紀。 在整個政治動盪時期 修道院的 社區,比丘尼戒傳承似乎在斯里蘭卡結束了。

一位比丘尼跪在佛像前祈禱。

1998 年在印度菩提伽耶舉行的戒律中,在中國比丘尼的幫助下,最近在斯里蘭卡重新建立了比丘尼戒傳承。 (攝影者 丹尼斯·賈維斯)

在斯里蘭卡的比丘尼教團結束之前,五世紀初,一群斯里蘭卡的比丘尼將出家傳承傳到了中國(TL 939c)。 一個 上座部 戒律 在五世紀後期被翻譯成中文,但後來丟失了(T LV 13b),大概是在政治不穩定時期。 到八世紀初 法藏經 戒律 似乎是由帝國命令強加給中國所有的僧侶(TL 793c)。 從那時起,中國所有的比丘和比丘尼都必須遵循這一點 戒律.

1998 年在印度菩提伽耶舉行的戒律中,在中國比丘尼的幫助下,最近在斯里蘭卡重新建立了比丘尼戒傳承。 雖然較早之前有過比丘尼戒,但自 1998 年菩提伽耶戒以來,斯里蘭卡的比丘尼秩序獲得了發展勢頭,隨後的比丘尼戒已在斯里蘭卡本身進行。

在菩提迦耶比丘尼戒時,候選人獲得 上座部 長袍和碗; 他們沒有採取 菩薩 誓言. 完成戒律後,新比丘尼接受了第二次戒律,只有 上座部 比丘供職。 現在的關鍵問題是,這種戒律是否可以被認為是有效的 上座部 法律觀點。 為了探索這個,我首先需要討論 上座部 法律原則。

上座部法律原則

術語 上座部 可以翻譯為“長輩的語錄”。 這 迪帕瓦薩 (Dīp 4.6)使用術語 上座部 根據傳統記載,長老們在第一次集體朗誦時收集的“語錄”(桑吉提) 在王舍城。 同一個詞 上座部 ,在 迪帕瓦薩 (Dīp 5.51f)和在評論中 噶他瓦圖 (Kv-a 3)然後是指錫蘭佛教學校,它保存了在第一次公共誦讀時收集的這些說法的巴利語版本。 的一個中心方面 上座部 因此,認同感是巴利文的經典。 這是天上的聖典 上座部 在南亞和東南亞不同國家發展起來的傳統,他們也分享使用巴利語作為他們的禮儀語言。

條例中規定的規章制度 戒律 因此,巴利經典的一部分對於 修道院的 的成員 上座部 傳統。 的評論 戒律 是, 普賢菩薩 (Sp I 231),突出了經典諺語的顯赫地位。 它宣稱自己的觀點不像註釋傳統中記錄的古代教師給出的指示那樣堅定,而這些反過來又不像規範的介紹那樣堅定, attanomatito ācariyavado balavataro … ācariyavādato hi suttānulomaṃ balavataraṃ. 簡而言之,巴利語 戒律 是決定相關法律問題的中心參考點 上座部 修道。

關於復興比丘尼教團的問題 上座部 傳統,巴利語的核心作用 戒律 具有重要的影響。 建議將 戒律 應該修改規則以允許恢復比丘尼戒從傳統觀點來看是不可接受的。 這樣的建議錯過了 上座部 傳統,即嚴格遵守巴利語保存的規定 戒律.

根據有關評論 迪加-尼卡亞, 蘇門伽拉維拉西尼 (Sv I 11),在王舍城的第一次公共誦經中,比丘決定誦讀 戒律 第一的。 他們這樣做是因為他們覺得 戒律 是什麼賦予生命力量 的分配, vinayo nama buddhassa sasanassa ayu。 “ 的分配將持續多久 戒律 忍受, vinaye ṭhite sasanaṃ ṭhitṃ hoti.

調整規則的建議不僅錯過了被認為是生命力的東西 的豁免,它也暗示了在傳統框架內實際上不可能的事情。 根據 大般涅槃- (DN II 77), 突出了一組 條件 這將導致他的門徒的福利並防止衰退。 根據其中之一 條件, 比丘不應授權未經授權的事物,也不應廢除已授權的事物: appaññattaṃ na pññapessanti,1 paññattam na samucchindissanti. 因此,爭論加入該組織並沒有特別的意義。 上座部 傳統,同時要求進行直接反對的改變 上座部 傳統確保了它們的連續性。

事實上,比丘尼戒的複興不僅僅是性別平等的問題。 歧視的有害影響在現代當然是重要的價值觀,但這些並不是決定性的標準。 上座部 修道院的 傳統。 也就是說,大部分問題在於對構成法律基礎的法律原則的擔憂。 上座部 修道院的 傳統,正在受到威脅。

假設一個想成為比丘尼的女人帶著中國人 法藏經 受戒,隨後穿上他們的長袍,參加他們的 修道院的 儀式。 傳統主義者可能沒什麼好反對的,只是他們不會承認她是 上座部 比丘尼。 問題不僅僅在於女性想成為比丘尼。 問題是,如果一個比丘尼,誰已經在中國出家 法藏經 傳統,可以成為公認的成員 上座部 社區。

這是需要在參數範圍內解決的問題 上座部 傳統。 尤其需要從巴利語的角度來評價 戒律. 雖然呼籲性別平等等在法律模糊的情況下會產生影響,但它們本身並不是決定性的。 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是《公約》所承認的法律原則 上座部 傳統。

因此,如果規則中的 上座部 戒律 使比丘尼教團的複興在法律上不可能,那麼這樣的複興幾乎沒有機會得到普遍的認可。 但是,同時,如果可以在不違反規則的情況下進行複興,那麼拒絕接受比丘尼已經復活的事實也沒有真正的根據。

考慮到這一點,我現在轉向所涉及的法律方面。 我的討論集中在規範 戒律 條例,符合在規定的禁令 普賢菩薩 (Sp I 231) 中的規範禁令 戒律 本身比評論傳統或自己的觀點更重要。 這些 戒律 禁令是評估比丘尼教團是否復興的最終標準。 上座部 傳統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關於自己的看法,在下文中我認為 戒律 簡單地從表面上描述事件。 這個描述,以它在規範中的方式 戒律, 構成了法律決策的基礎 上座部 傳統。 由於各種原因,我可能認為事情的發生方式不同。 然而,我個人 意見 與本事無直接關係,即根據相關法律文件探討一個法律問題。 有問題的法律文件是巴利文 戒律. 因此,我對軸承的討論 戒律 在目前的問題上,必須保持在規範帳戶的參數範圍內,無論我是否相信這確實發生了。

第六個 噶魯達摩

術語 噶魯達摩,“要尊重的原則”,具有不同的含義。 戒律. 一般來說,術語 加魯 可以有兩個主要含義: 加魯 可以表示“沉重”而不是光,或者“受尊重”而不是不尊重。

第一種感覺的例子可以在 卡拉瓦加 (X.1),據此,一個犯了罪的比丘尼 噶魯達摩 需要懺悔(馬納塔)在兩個社區(Vin II 255)半個月。 這裡的術語 噶魯達摩 是指a 僧團 罪行——《公約》承認的第二嚴重罪行 戒律——這需要進行懺悔(馬納塔)。 隨後,違規行為 修道院的 必須通過稱為康復的行為 修行。 一 僧團 罪行是相當嚴重的罪行,違反規則,應暫時停職。 所以這裡的術語 噶魯達摩 代表“嚴重罪行”。

這不一定是這個詞的意義 噶魯達摩 攜帶在同一部分 卡拉瓦加 (X.1),然而,當它用於八 Mahāpajāpatī 接受是為了獲得更高的戒律。 仔細檢查表明,這裡的術語 加魯 不代表的罪行 僧團 類別。

八個中的幾個 噶魯達摩 在其他地方作為案例規則重複出現 戒律. 八個都沒有 噶魯達摩,但是,發生在類別中 僧團 罪行。 相反,那些 噶魯達摩 在其他地方重複出現的都在 帕西蒂亞 班級。 一種 帕西蒂亞 屬於較輕的罪行,需要向同伴披露 修道院的。 如果 帕西蒂亞 犯罪涉及財產,需要正式沒收。

根據第二個要尊重的原則(噶魯達摩 2) 比丘尼不應在沒有比丘的地方度過雨季閉關。 這個 噶魯達摩 等同於 帕西蒂亞 比丘尼的第 56 條規則 比丘尼毘婆伽 (Vin IV 313)。

第三個原則(噶魯達摩 3) 規定比丘尼應每兩週查詢一次齋戒日的日期(布薩)來自比丘社區,她應該來勸誡(奧瓦達)。 這個 噶魯達摩 對應於 帕西蒂亞 第 59 條 比丘尼毘婆伽 (Vin IV 315)。

根據第四個原則(噶魯達摩 4)、比丘尼應受邀(帕瓦茹阿那) 在比丘和比丘尼的兩個團體面前被告知她的任何缺點。 這個 噶魯達摩 有它的對應物 帕西蒂亞 第 57 條 比丘尼毘婆伽 (Vin IV 314)。

應尊重的第七項原則(噶魯達摩 7) 規定比丘尼不應辱罵或辱罵比丘。 這個 噶魯達摩 對應於 帕西蒂亞 第 52 條 比丘尼毘婆伽 (Vin IV 309)。

因此,這些似乎很明顯 噶魯達摩 屬於 帕西蒂亞 班級; 他們不是“嚴重”的罪行 僧團 類。

現在,八的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特點 噶魯達摩 是他們沒有規定對違反他們的人的適當懲罰。 事實上,八 噶魯達摩 不同於所有其他規則 戒律 因為它們不是為了應對已經發生的事情而製定的。 相反,它們是提前發音的。 此外,它們是針對在頒佈時尚未正式任命的人宣布的。 根據 卡拉瓦加, Mahāpajāpatī 在這些之後才成為比丘尼 噶魯達摩 已被宣布 在她決定接受他們之後。 八個 噶魯達摩 在性質上明顯不同於在其他地方發現的規則 戒律.

當人們檢查 帕西蒂亞斯 對應於一些 噶魯達摩。 “ 比丘尼毘婆伽 報告說 規定了這些 帕西蒂亞 規則以回應一些涉及比丘尼的事件。 從 戒律 , 因此這些事件一定發生在 噶魯達摩,這標誌著比丘尼的誕生。

現在每個 帕西蒂亞 上面討論的規則——規則 52、56、57 和 59——以一種常見的方式結束 戒律 規則:它們表明第一個肇事者(執著) 無罪, 阿那帕提. 這意味著第一個違反者 帕西蒂亞 對應的規則 噶魯達摩 2、3、4 和 7 不構成犯罪。 只有在對應之後 帕西蒂亞 規則已經存在,違法者被視為有罪。

這反過來表明,從規範的觀點 戒律 ,八個 噶魯達摩 本身不是規則。 否則,一旦頒布,就不可能越過它們,而且仍然不受懲罰。 只有在製定了相應的規定後 帕西蒂亞 一個人可能會犯下罪行, 阿帕蒂.

總之,八 噶魯達摩 不是違反會受到懲罰的規則,而是建議。 這八個中的每一個的描述 噶魯達摩 ,在 卡拉瓦加 (X.1) 表明它們是值得尊敬、尊重、尊重和尊重的東西, sakkatvā garukatvā mānetvā pūjetvā。 簡而言之, 噶魯達摩 是“要尊重的原則”。

有了這個對性質的基本評估 噶魯達摩 請記住,現在是時候討論其中的第六個了。 這個原則要尊重(噶魯達摩 6) 規定想要接受比丘尼戒的女性必須首先接受兩年的試用期培訓, 悉迦摩那,之後她應該向兩個團體,比丘和比丘尼請求更高的戒律(Vin II 255)。 以下是要遵守的這一原則的表述:

受過二年六項訓練的見習者,應向兩族尋求更高的戒, dve vassāni chasu dhammesu sikkhitasikkhāya sikkhamānāya ubhatosaṅghe upasampadā pariyesitabba.

培訓要求 悉迦摩那 也包括在其中之一 帕西蒂亞 規則 (63) 在 比丘尼毘婆伽 (葡萄酒 IV 319)。 然而,兩個社區都需要參與的必要性與本公約其他地方的規則沒有對應關係。 戒律.

菩提迦耶出家的女候補

第六條規定 噶魯達摩 引出兩個與菩提伽耶出家有關的問題:

  1. 女考生是否有資格通過兩年的見習訓練獲得更高的戒律?
  2. 中國供職的比丘尼上師能否被認作是來自中國的比丘尼上師? 上座部 觀點?

關於這兩點中的第一點,從斯里蘭卡來參加菩提伽耶戒的女性候選人是從經驗豐富的人中精心挑選出來的。 達薩西爾瑪塔斯. 此外,他們還接受了特殊培訓,為更高的戒律做好準備。 因為他們曾經 達薩西爾瑪塔斯 多年來,他們長期接受一種形式的訓練 修道院的 涵蓋緩刑犯應遵守的六項規則的行為, 悉迦摩那. 然而,他們並沒有正式成為 示教法.

正如我上面提到的,需要作為一個 悉迦摩那 也包括在其中之一 帕西蒂亞 規則 (63)。 這 比丘尼毘婆伽 解釋說,如果一名女性候選人兩年沒有接受過培訓 悉迦摩那, 任命她仍然會導致 帕西蒂亞 對出家比丘尼上師的冒犯。 這是一個標準的模式 戒律 特定規則之後是對可能情況的討論。 按照這種模式, 比丘尼毘婆伽 繼續討論幾個這樣的案例,其中女性候選人被任命但沒有履行 悉迦摩那 訓練。 三個這樣的案例描述了當聖職本身合法時可能發生犯罪, 法業,另外三個案件涉及不合法的任命, 正業 (文四 320)。 前三種情況如下:

  1. 法業 法業薩納 vuṭṭthāpeti,“該行為是合法的,她規定她認為該行為是合法的”;
  2. 法業vematika vuṭṭhāpeti,“該行為是合法的,她命令她不確定[關於其合法性]”;
  3. 法業 adhammakammasaññā vuṭṭthāpeti,“該行為是合法的,她規定她認為該行為是非法的。”

這三種情況不同,因為導師有不同的看法。 她可能認為該行為是合法的 (1),她可能在 懷疑 關於其合法性(2),或者她可能認為該行為是非法的(3)。 在這三種情況中的每一種情況下,導師都會招致 帕西蒂亞 罪行, 阿帕蒂·帕蒂蒂亞薩. 然而,在這三種情況中的每一種情況下,任命未完成培訓的女性候選人為 悉迦摩那 是合法的, 法業. 這清楚地暗示了比丘尼戒並不會因為候選人沒有履行戒律而無效。 悉迦摩那 培訓。

因此,從規範的角度 戒律 , 未接受兩年培訓的女性候選人,其更高的戒律並非無效。 悉迦摩那. 這反過來意味著菩提伽耶戒的有效性不會因為女性候選人沒有正式接受戒律而受到損害。 悉迦摩那 訓練。 事實上,正如已經提到的,在實際實踐中,他們接受了類似的培訓。

中國導師

中國上師是五世紀從斯里蘭卡帶到中國的比丘尼傳承的繼承人。 然而,中國的比丘尼現在遵循不同的規則, 帕提莫卡. 這些是在 法藏經 戒律 ,這似乎是在八世紀的帝國秩序下強加於中國的。 這 法藏經 戒律 對比丘尼的戒律比 上座部 戒律 兩者在一些規則的製定上也有所不同 分享。 此外,根據 法藏經 戒律 可以用來建立戒律的界線, 西瑪,不同,以及用於此目的的配方。

因此,中國的比丘尼屬於一個“不同的社區”, 想念, 相對 上座部 修道士。 屬於“不同的社區”意味著他們不可能執行將被傳統成員承認為有效的法律行為 上座部.

戒律 ,“不同社區”的概念, 想念, 指對規則有分歧的情況。 這裡有一個完全受命的 修道院的 不同意他居住的社區對特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看法。 由於這種不和諧的含義 戒律 規則, 修道院的,與他完全受戒的追隨者一起,執行獨立於社區的法律行為。 或者,社區通過暫停行為禁止他或他們參與其法律行為。

存在的狀態 想念 因此,由於對規則解釋的爭議而存在。 因此,可以通過解決糾紛來解決。 一旦就本條款的解釋達成一致 戒律 規則,那些 想念 再次成為 正定,同一個社區的一部分。

馬哈瓦嘎 (X.1) 解釋了有兩種再次成為的方式 正定 (Vin I 340)。 第一個是當“自己使自己成為同一個社區的人”時, attanā vā attānaṃ samānasaṃvasakaṃ karoti.2 在這裡,一個人通過自己的決定成為社區的一部分。 當一個人放棄自己先前的觀點並願意接受社區其他人對 戒律 規則。

再次成為同一社區的一部分的第二種方式發生在一個人因沒有看到罪行而被停職後被社區重新建立,沒有為它贖罪,沒有放棄它。

對於目前的比丘尼戒,這第二個選項似乎無關緊要,因為沒有記錄表明上座部會中止法藏經或相反。 這兩種傳統似乎只是因為地理上的分離而產生的。 因此,只有這兩個備選方案中的第一個是相關的。 遵循這兩種選擇中的第一種,如果新出家的比丘尼決定遵循 上座部 戒律 規則代碼。 通過這種類型的正式決定,也許他們可以成為 正定.

由執行的排序 上座部 在菩提迦耶出家後的比丘可以被視為接受這些新出家的比丘尼的表現。 上座部 社區。 這將符合解決有關爭議的程序 修道院的 導致存在狀態的規則 想念.

通過這種方式,由 上座部 比丘將具有現代傳統中所謂的技術術語的功能 大業,字面意思是“變得強大”。 這是指一個比丘或在別處受戒的一群比丘通過其獲得他或他們希望加入的特定社區的認可的正式行為。

雖然這可能是一個可能的解決方案,但也很明顯,這不一定是令人信服的。 事實上 戒律 關於如何成為的先例 正定 僅涉及對規則解釋的差異。 然而,這裡的區別在於規則本身。 因此,有必要確定中國比丘尼的合作是否是複興佛教的必要條件。 上座部 比丘尼戒。 這是我接下來要討論的問題,即單一出家的問題,比丘尼僅由比丘出家。

比丘出家

乍看之下,比丘的單一戒似乎只被第六次排除 噶魯達摩. 然而,就法律效力而言,需要牢記的是,這八項 噶魯達摩 只是建議,它們不是違反明確規定後果的規則。 關於所有這些的另一個相當重要的事實 噶魯達摩——如此明顯以至於很容易被忽視——是他們關心的是欲行者和比丘尼應該採取的行為。 這 噶魯達摩 不是給予比丘的規則。

卡拉瓦加 (X.5) 報告說新出家的比丘尼不知道如何念誦 帕提莫卡,如何承認犯罪等(Vin II 259)。 這表明第六條背後的基本原理 噶魯達摩 可能是為了確保新成立的比丘尼僧團按照比丘團體建立的方式進行更高的戒律。 在這種情況下,確保比庫尼不會在沒有比丘參與的情況下進行更高的戒律是很自然的。 換言之,第六 噶魯達摩 是為了防止比丘尼自己給予更高的戒。 這也將是為了防止 示教法 只是從比丘尼那裡接受戒,而沒有比丘的任何參與。

但是一樣 噶魯達摩 不是關於比丘應有的行為方式的規則。 不用說,裡面有不少規則 戒律 適用於比丘尼,但不適用於比丘。 這種區別在 卡拉瓦加 (X.4)。 這裡 就兩種規則,比丘尼應採取的適當行為向馬哈巴佳帕提提出建議:a)他們與比丘共有的規則和 b)僅適用於比丘尼的規則(Vin II 258)。 這兩種規則都對瑪哈帕佳帕提、比丘所授戒的她的追隨者以及兩個團體都已授戒的比丘尼具有約束力。

根據本 卡拉瓦加 (X.2)、第六條頒布後 噶魯達摩 摩訶波阇波提喬達彌走近 帶著問題(Vin II 256):“尊敬的先生,我應該如何處理那些釋迦族女性?” kathāham、bhante、imāsu sakiyanīsu patipipajjamī ti?3

卡拉瓦加 帳戶,這個問題將與第六個有關 噶魯達摩在其中 曾推薦雙戒。 承諾尊重這一點 噶魯達摩, Mahāpajāpatī Gotamī 現在詢問這方面的正確程序。 作為一名單身比丘尼,她無法形成在雙重戒律中進行追隨者更高戒律所需的法定人數。 在這種情況下,她問 尋求指導。 根據 戒律 帳戶 其上明確規定比丘應給予比丘尼戒(Vin II 257):

“比丘們,我規定比丘們給予比丘尼更高的戒,” anujānāmi、bhikkhave、bhikkhūhi bhikkhuniyo upasampādetun ti.

不同於第六 噶魯達摩,這是為比丘制定的規定,也是第一個針對比丘有關出家比丘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 戒律 帳戶無法繼續 他親自出家了瑪哈帕佳帕提的女性追隨者。 一個簡單的許可 如果整個團體在他的教法中前行,情況就很清楚了:當沒有比丘尼教團存在時,只有一個 可以出家比丘尼。

雖然這是當今流行的解釋,但這並不是根據規範發生的事情 戒律 帳戶。 根據 戒律 ,當瑪哈帕阇波提走近並詢問她應該如何處理與她的追隨者的關係時, 轉向比丘們並規定他們受比丘尼戒。

遵循規範 上座部 戒律 據記載,這是給比庫們出家比丘尼的第一個處方。 第六條的頒布 噶魯達摩. 該裁決由 因此在 他清楚地表達了他對比丘尼雙重戒的偏好。 其含義是,即使雙重受戒更可取,但如果比丘尼團體不存在,則由比丘單次受戒是進行的正確方法。

這個出家比丘尼的原始處方,是在與現代相同的情況下給出的:一群女性候選人希望獲得更高的出家,但沒有比丘尼社區能夠承載
出家是存在的,因為到目前為止只有瑪哈帕佳帕提受過更高的出家。 在現代情況下,如果 法藏經 比丘尼 被認為無法提供有效的授戒 上座部 標準,同樣的困境出現了:一群女性候選人希望獲得更高的戒律,但沒有比丘尼社區能夠進行比丘尼。

比丘可以出家比丘尼的第一個規定之後是由新出家的比丘尼自己做出的第二個明確的聲明(Vin II 257):“世尊規定比丘尼應由比丘出家,” bhagavatā paññattam,bhikkhūhi bhikkhuniyo upasampādetabbā ti.

這加強了一個主題的重要性,這個主題像紅線一樣貫穿比丘尼戒的進化階段。 戒律: 需要比丘的參與。 需要比丘的合作。 比丘願意授予比丘尼更高的戒律的重要性也從《聖經》中的一段話中可以看出。 馬哈瓦嘎 (III.6) 的 戒律 (Vin I 146)。 這段經文允許比丘離開他的雨居長達 XNUMX 天,以便參加比丘尼的更高戒。

第六點的中心點 噶魯達摩 隨後的規定是,比丘可以授予女性候選人更高的戒律。 他們可以與比丘尼教團合作,如果存在的話,或者他們自己這樣做,如果不存在比丘尼教團的話。 比丘的合作對於出家比丘尼自始至終是不可或缺的。 顯然,比丘尼團的合作並非如此,這不是必不可少的要求。

卡拉瓦加 (X.17) 報告稱,當出現面試女性候選人的問題時, 給了另一個處方。 根據這項規定,即使候選人沒有在比丘面前通過正式審訊,比丘也可以進行比丘尼戒。 相反,她以前曾在比丘尼團體面前這樣做過(Vin II 271)。 這是裁決:

“比丘們,我在比丘團體中為一個在比丘團體中受過更高戒並在比丘尼團體中出清自己的人開出更高的戒,” anujānāmi, bhikkhave, ekato-upasampannaya bhikkhunīsaṅghe visuddhāya bhikkusaṅghe upasampadan ti.4

如上下文所示,導致這種處方的情況是女性候選人對被比丘正式審訊感到羞恥。 因此,這部分出家的任務——對候選人的審問——被轉交給了比丘尼。 這使得比丘可以在不經過審訊的情況下進行比丘尼的戒律。 出於這個原因,該規定指的是“在比丘尼社區中自我淨化”並且“在一側得到了更高的戒律”的候選人。

將這個處方的措辭與比丘更高戒的情況下的裁決進行比較是有益的。 根據賬戶中的 馬哈瓦嘎 (I.28),比丘的更高戒在連續的階段中發展。 起初,比丘是通過三皈依的布施而出家的。 後來,他們通過一項議案和三個公告的交易被任命。 自從以一動三告交易以來,僅僅給予三皈依只是出走的一部分。 因此,它不再是一種有效的高級戒律形式。 為了澄清這個問題, 記錄在案,明確指出現在正在廢除早期的形式(Vin I 56):

“比丘們,從今天起,我以我所規定的三皈依為戒,廢除上戒; 諸比丘,我以一動三告之法,開具更高戒。” yā sā, bhikkhave, mayā tīhi saraṇagamanehi upasampadā anunññātā, tāhaṃ ajjat​​agge paṭikkhipāmi; anujānāmi, bhikkhave, natticatutthena kammena upasampādetuṃ.5

關於比丘出家主題的第二條規定,並沒有明確廢除比丘可以出家比丘尼的第一條規定。 它只是寫著:“我在比丘社區中為那些在一側受過更高戒並在比丘尼社區中出清自己的人開出更高的戒律。”

與出家比丘類似, 可以宣布,從今天起,他只廢除比丘比丘尼的比丘戒,然後規定兩個團體都給予比丘尼更高的戒律。 沒有必要僅僅為了確保允許比丘出家比丘尼而保留第一個處方,因為第二個處方清楚地說明了這一點。 明確廢除第一條規定會澄清情況:從現在開始,比丘尼出家只能由兩個團體進行。 然而,這不是根據 戒律 帳戶發生了。

這似乎很重要,因為 卡拉瓦加 (X.6) 處理與比丘尼有關的法律事務有這樣的跡象。 這 卡拉瓦加 報導稱,起初 規定比丘們應持誦比丘尼戒律(波羅提摩卡)、供認罪行(阿帕蒂) 由比丘尼完成,以及進行正式的行為 () 為比丘尼。 後來這個任務被轉交給了比丘尼。 發生這種情況時, 記錄在案,明確指出比丘不應再承擔這些事情。 不僅如此,還有 甚至明確表示,如果比丘繼續代表比丘尼處理這些事情,他們將招致 dukkaṭa 罪行(Vin II 259 f)。

關於比丘尼戒的第二條規定沒有任何這樣的說明,是否有任何理由? 看來確實有這樣的原因:第二方指的是與第一方根本不同的情況。 當存在比丘尼令時,它規定了比丘應遵循的適當程序。 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將在不詢問女性候選人的情況下授予更高的戒律,而女性候選人應該由比丘尼事先詢問和出家。 相比之下,第一條規定在沒有比丘尼僧團能夠授予更高戒的情況下,規定了適當的程序。

因此,這兩個處方並不相互衝突,因為它們指的是不同的情況。 它們都是有效的,沒有必要廢除第一個來確保第二個的有效性。 這兩項規定一起為比丘在比丘尼戒問題上可能出現的兩種情況立法:

  1. 第一個處方中涵蓋的一種可能性是,她們必須自己進行女性的更高戒,因為不存在能夠與她們合作的比丘尼團體。
  2. 第二個規定中涵蓋的另一種可能性是,他們與現有的比丘尼團體合作進行這樣的出家,他們將負責詢問候選人並首先出家,作為她隨後被比丘出家的先決條件.

因此,就規範而言 戒律 就這一點而言,似乎很明顯,允許比丘出家比丘尼的情況類似於開出第一個處方時的情況——“我規定比丘給予比丘尼更高的比丘尼”——即當沒有比丘尼命令能夠授予比丘尼時更高的戒是存在的。

由此可見,在菩提迦耶所進行的更高戒符合法律的要求。 上座部 戒律. 女候選人遵循第六屆的規定 噶魯達摩,儘管他們確實盡其所能“從兩個社區尋求更高的戒律”。 如果中國比丘尼的出家被認為是不可接受的,那麼這意味著目前沒有比丘尼可以給女信徒出家的比丘尼。 上座部 傳統。 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女性候選人隨後的任命由 上座部 只有比丘才是合法的。 它的有效性是基於先例,根據規範 戒律 是由 當他將摩訶耶波提·喬達密追隨者的戒律委託給比丘時。

1998 年菩提伽耶程序所採用的更高戒的組合在法律上是正確的。 比丘尼的秩序已經恢復。 它有堅實的法律基礎,並有權要求承認為 上座部 比丘尼的秩序。

縮略語

(參考PTS版)
是緬甸版
錫蘭語版
迪帕瓦薩
DN 迪加-尼卡亞
Ee Pali文本協會版
傑比 佛教倫理學雜誌
千伏一 卡塔瓦圖阿塔卡塔
暹羅版
Sp 普賢菩薩
Sv 蘇曼伽拉維拉西尼
T 大正 (CBETA)
VIN 戒律


  1. 即: 智慧

  2. 是: 正念正念

  3. 鈹、鈰和硒: 薩基亞尼蘇

  4. 是: 比丘尼薩, 硒: 上觀音

  5. Be: taṃ, Ce 和 Se: 優婆娑婆陀

比丘阿那拉約

Bhikkhu Anālayo 1962 年出生於德國,1995 年在斯里蘭卡受戒,並於 2003 年在英國完成了正念博士學位,並迅速成為暢銷書,已翻譯成十種語言或正在進行中。 作為佛教研究教授,他發表了超過 200 篇學術出版物,是全球早期佛教研究領域的領先學者,特別關注佛教中的冥想和女性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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