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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傳統協調(長版)

西藏先例,以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與Dharmaguptaka Bhikshunis雙重僧伽為比丘尼出家

座談:丹增噶卻法師、土登秋宗法師、無印法師、珍迪法師、恆慶法師。
它將使許多國家的許多女性有機會通過持比丘尼戒和進步證悟來創造巨大的功德,以利益所有有情眾生。

1977 年,當我在印度達蘭薩拉接受沙門戒時,有人告訴我我們的藍繩背後的故事。 修道院的 背心:感謝兩位中國僧人在西藏瀕臨滅絕之際幫助西藏重建出家傳承。 “完全出家是如此珍貴,”我的老師教導說,“我們應該感謝過去和現在所有保存傳承的人,使我們能夠接受 發誓 今天。”

一個比丘 僧伽 三名西藏僧侶和兩名中國僧侶在對佛教徒進行大規模迫害後受戒 僧伽 在西藏。 拉欽貢帕拉貝爾是一個例外 ,他的弟子們負責恢復西藏中部的寺廟和寺院,並出家了許多比丘,從而傳播了珍貴的 佛法. 他的出家傳承是當今藏傳佛教格魯派和寧瑪派的主要傳承 [1].

有趣的是,在了解了拉欽貢巴拉布塞爾的出家和出家僧人的仁慈三十年後,我又回到了這個重新建立比丘的故事。 僧伽,從拉欽貢巴熱舍的戒律開始。 他的受戒是多傳承戒律的先例,也可以用來建立藏傳佛教的比丘尼戒。

近年討論建立比丘尼的可能性 僧伽 在它以前沒有傳播和或已經消失的國家已經出現。 每個人都同意由一個雙重任命 僧伽 比丘和一個 僧伽 比丘尼出家是比丘尼戒的較佳方式。 在沒有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的情況下 僧伽 在藏人社區參與這樣的戒律,是否有可能:

  1. 按立 僧伽 由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和 法藏經 比丘尼?
  2. 觀說一切有部比丘 僧伽 單獨授戒?

在佛教被廣泛破壞和迫害西藏後,在西藏恢復比丘傳承的比丘拉欽貢巴熱舍的受戒和活動 僧伽 朗達瑪國​​王在位期間為兩者提供了先例:

  1. 由一個協調 僧伽 由不同的成員組成 戒律 血統
  2. 調整 戒律 合理情況下的任命程序

讓我們更深入地研究一下。

出家僧伽由根本說一切有部和法藏部成員組成的西藏歷史上的先例

學者們對朗達瑪、貢巴熱舍的日期以及魯美(kLu mes)和其他僧侶返回西藏中部的日期有不同的看法。 克雷格沃森將朗達瑪的統治時間定為 838 – 842 [2] 和 Gongpa Rabsel 的壽命為 832 – 945 [3]. 我將暫時接受這些日期。 然而,確切的日期並不影響本文的要點,即有一個由聖職人員任命的先例 僧伽 由Mulasarvastivadin和 法藏經 修道士。

西藏國王朗達瑪迫害佛教幾乎滅絕。 在他統治期間,在丘波里禪修的三位藏族僧人——藏熱沙、優格炯和馬爾釋迦牟尼 戒律 文字和經過許多地區後,抵達安多。 木祖薩爾巴 [4]一對苯教夫婦的兒子,走近他們並要求舉行出國儀式(般若). 三位比丘為他授沙彌戒,後稱他為格巴饒色或貢巴饒色。 出家地點在安多南部 [5].

貢帕拉瑟爾隨後請求完全受戒, 優婆沙帕達,來自這三個和尚。 他們回答說,既然沒有五位比丘——至少需要持有一個比丘。 優婆沙帕達 在邊遠地區舉行的儀式——無法授予聖職。 Gongpa Rabsel 走近 Palgyi Dorje, 刺殺朗達瑪的人,但他說他不能參加出家,因為他殺了一個人。 相反,他尋找其他有能力的僧人,並帶來了兩位德高望重的中國僧人——克班和吉班 [6] 與三位西藏僧侶一起為貢巴熱色布施比丘。 這兩位中國僧人是否在 法藏經 或Mulasarvastivadin傳承? 我們的研究表明它們是法藏經。

四律宗傳到中國

據惠教介紹 高僧傳記, 250 年左右,法輪到中國。當時,沒有 戒律 文本在中國可用。 僧侶只是剃光頭以區別於俗人。 應中國僧侶的要求,達摩嘎拉翻譯了他們僅用於規範日常生活的大眾部的 Pratimoksha。 他還邀請了印度僧侶來設立出家戒 因果報應 手續和授戒。 這是在中國大地進行比丘戒的開始 [7]. 與此同時,在 254-255 年間,一個帕提亞人 名叫坦迪,他也精通 戒律,來到中國並翻譯了《噶瑪座》 法藏經 [8].

很長一段時間,中國僧人的模式似乎是按照佛法出家的。 法藏經 出家程序,但他們的日常生活由大眾部戒律所規範。 直到五世紀,其他人才 戒律 文本可供他們使用。

第一 戒律 介紹給華人社區的文本是Sarvastivadin。 它連同它的比丘解說,在 404 年至 409 年間由庫瑪茹阿什翻譯。 它很受歡迎,根據僧友(卒於 518 年)的說法,一位傑出的 戒律 大師和歷史學家,Sarvastivadin 戒律 是最廣泛實踐的 戒律 當時在中國 [9]. 不久之後,該 法藏經 戒律 在 410-412 年間,Buddhasas 也將其翻譯成中文。 大乘律和大乘律都是由朝聖法顯帶回中國的。 前者由佛陀在 416-418 年間翻譯,後者由佛陀在 422-423 年間翻譯。

觀說一切有部 戒律 由朝聖者易經帶到中國的時間要晚得多,他在 700-711 年間將其翻譯成中文。 據易淨在遊記中的觀察, 南海機櫃內法卷 (作於695-713年),當時中國東部關中(即長安)一帶,多數人信奉法藏部。 戒律. 大乘法 戒律 也使用了,而說一切有部在長江流域和更南邊的地區很突出 [10].

四律——一切有部之後的三百年, 法藏經、大眾部和大眾部——傳入中國,從五世紀到八世紀初唐時期,中國不同地區沿襲了不同的律宗。 僧人繼續追隨 法藏經 戒律 為聖職和另一個 戒律 來規範他們的日常生活。 北魏時期(471-499) 戒律 法聰大師提倡出家眾如法炮製 戒律 出家和規範日常生活 [11]. 他強調了工作的重要性 法藏經 戒律 在這方面,因為中國的第一個受戒是從 法藏經 傳統和 法藏經 迄今為止,在第一次受戒之後,受戒是最主要的——甚至可能是唯一的——傳統。

法藏部成為中國唯一使用的律系

著名的 戒律 唐代道宣大師(596-667)是法從的繼任者。 歷史上一個非常重要的人物 戒律 在中國佛教中,道玄被視為第一祖師。 戒律 中國學校 [12]. 他創作了幾部重要的 戒律 從他的時代到現在一直被密切參考的作品,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戒律 為中國僧侶修行。 在他的 戒律 作品,最有影響力的是 四分路山帆補缺行世朝 四分律除繁補闕演鈔和 四分路山布碎屍末世 四分律隨時備隨時磨,不嚴肅 修道院的 在中國忽視閱讀。 根據他的 徐高僧娟 (繼續高僧傳記),道玄觀察到,即使在一切有部 戒律 在中國南方達到頂峰,仍然是 法藏經 為受戒而執行的程序 [13]. 因此,道玄主張一切與法從思想一致。 修道院的 所有中國僧侶的生活——戒律和日常生活——都應該由一個人來監管 戒律 傳統 法藏經 [14].

因道玄學識純熟,聲望為 戒律 師父,華北開始追隨才 法藏經 戒律. 然而,全中國並沒有統一使用 法藏經 直到 戒律 道安師請唐中宗 [15] 頒布詔書,宣布所有出家都必須遵守 法藏經 戒律. 皇帝在 709 年這樣做了 [16],從那時起 法藏經 一直是唯一的 戒律 傳統 [17] 隨後遍及中國、受中國文化影響的地區,以及韓國和越南。

關於《觀說一切有部》 戒律 在中國佛教的傳統中,其文本的翻譯完成於八世紀的第一個十年,在法從和道玄建議中國所有的僧侶只遵循 法藏經 就在皇帝為此頒布詔書的時候。 因此,根本說一切有部從來沒有機會 戒律 成為中國活生生的傳統 [18]. 再者,在中國的經典中,根本沒有說一切有部法的中文譯本。 [19]. 因為這是主要的之一 修道院的 禮法,究竟觀音怎麼可能 僧伽 沒有它就存在了嗎?

而其他 戒律 中國的記錄中討論了傳統,幾乎沒有提到Mulasarvastivadin,也沒有發現它在中國實行的證據。 例如,Mulasarvastivadin 戒律 道軒並不知道 [20]。 在 戒律 條的規定, 宋高僧傳,由贊寧 ca 撰寫。 983,並在 戒律 不同的部分 高僧傳記 或歷史記載, 佛祖同濟等等,並沒有提到受持一切部說一切有部戒。 此外,一個日本人 寧亂(J. Gyonen,1240-1321)在中國廣泛遊歷並記錄了中國的歷史 戒律 在他的中國 戒律 文本 魯宗港窯. 他列出了四個 戒律 傳承——大眾部、一切有部、 法藏經, 和 Mahisasaka——以及他們各自的翻譯 戒律 說:“這些律宗雖然都流傳開來, 法藏經 唯獨在後世繁盛” [21]。 他的 戒律 文本沒有提到根本說一切有部 戒律 存在於中國 [22].

受戒拉欽貢巴拉瑟的受戒僧團

讓我們回到 Lachen Gongpa Rabsel 的受戒,它發生在 XNUMX 世紀下半葉(或者可能是 XNUMX 世紀,這取決於人們接受的生命日期),距中宗的聖旨要求至少 XNUMX 年後這 僧伽 跟隨 法藏經 戒律. 根據 Nel-Pa Pandita 的 梅托格倫巴, 當 Ke-ban 和 Gyi-ban 受邀出家時 僧伽,他們回答說,“既然我們在中國有教學,我們可以做到” [23]. 這句話清楚地表明,這兩位僧人都是中國人,並且信奉中國佛教。 因此,他們一定是在 法藏經 傳承並據此修行 戒律 因為中國所有的戒律都是 法藏經 那時候。

為了讓克班和吉班成為根本說一切有部,他們必須從西藏僧侶那裡接受根本說一切有部戒。 但是沒有藏族僧人給它,因為朗達瑪的迫害已經摧毀了根本說一切有部戒傳承。 再者,如果克班和吉班在安多的藏人那裡接受過根本說一切有部戒,就說明該地區還有其他藏人的根本說一切部僧。 既然如此,為什麼要請中國僧人與三位西藏僧人一起出家呢? 當然,Tsang Rabsal、Yo Gejung 和 Mar Sakyamuni 會要求他們的藏族同胞,而不是兩位中國僧侶,來參與授戒公巴 Rabsel。

因此,所有證據都表明這兩名中國僧人是 法藏經,不是根本說一切有部。 那就是 僧伽 受戒的貢帕拉布塞爾是一個混血兒 僧伽 of 法藏經 和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 因此,我們在西藏歷史上有著明確的出家先例。 僧伽法藏經 和Mulasarvastivadin成員。 這個先例並不是貢巴拉布塞爾受戒所獨有的。 據布頓 (Bu sTon) 記載,在拉欽貢巴熱色受戒後,這兩位中國僧人再次與藏族比丘一起參與其他藏人的受戒。 [24]. 例如,他們是西藏中部十人受戒時的助手,以魯美 (klumes) 為首 [25]. 此外,貢巴熱色的弟子中有來自安多地區的格魯耶喜嘉贊(Grum Ye Shes rGyal mTshan)和努布江楚布堅贊(bsNub Byan CHub rGyal mTshan)。 他們也是由同一人任命的 僧伽 其中包括兩名中國僧人 [26].

西藏歷史上在合理情況下調整戒律程序的先例

一般來說,要在圓滿的戒律中擔任上師,比丘必須受戒十年以上。 根據布頓的記載,貢帕拉瑟爾後來擔任了盧美和其他九位比丘的導師,儘管他還沒有出家五年。 當十個藏人請求他為他們的導師時(姆坎波·烏帕迪亞亞),貢帕拉布塞爾回答說:“我自己出家還不到五年。 因此,我不能成為導師。” Buton 繼續說道,“但 Tsan 輪到他說,‘做個例外吧!’ 因此大 喇嘛 (Gongpa Rabsel)被任命為導師……以 Hva-cans(即 Ke-van 和 Gyi-van)為助手” [27]. 在洛桑確吉尼瑪的敘述中,這十個人首先請求倉饒瑟出家,但他說他太老了,把他們介紹給貢巴饒瑟,他說:“我不能擔任 Upadhyaya 因為自從我自己受戒以來,還沒有過去五年。” 就在此時,倉饒瑟准許他在西藏中部十人的比丘戒中擔任上師。 在這裡,我們看到標準比丘戒程序有一個例外。

在上座部 戒律法藏經 戒律, 未受戒不足十年者,不得擔任比丘戒戒師。 [28]. 唯一提到“五年”是在說弟子必須依賴的背景下 [29] 和他們的老師一起,和他在一起,在他的指導下訓練五年。 同樣,在《觀說一切有部》中 戒律 在中國的經典中,沒有規定出家不足十年的人擔任導師。 中國經典的大乘、一切有部等律也沒有這樣的例外。

然而,在西藏根本說一切有部 戒律, 它說一個 出家十年不做六件事 [30]. 其中之一是他不應該擔任導師。 六項中的最後一項是他在成為一名 十年。 關於這最後一個, 說如果一個 知道 戒律 好吧,五年後他可以出去了。 雖然沒有直接聲明說五年後 可以擔任導師,因為所有六項活動 不應該做的是在一個列表中,大多數學者說關於一個的所說的可以應用於其他五個。 這是一個解釋案例,將關於六項列表中的一項的內容應用於其他五項。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 出家五年,天賦異禀,秉承 戒律 好,正確遵守 戒律 行為準則,已經記住了足夠的部分 戒律, 並充分了解 戒律——即,如果他相當於一個 誰已經受戒十年了——如果要求受戒的人知道他是一名 只要五年,就可以任教。 但是,沒有規定這樣的天才 出家不足五年者,可出家為師。

因此,雖然出家不到五年,貢巴饒色卻擔任了戒官,因此在《經》中所描述的調整出家程序是有先例的。 戒律 在合理的 條件. 這樣做是有充分理由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戒傳承的存在危在旦夕。 這些睿智的僧人,明明有後世的利益,有珍貴的存在 佛法 他們在進行此調整時牢記這一點。

結論

Lachen Gongpa Rabsel 的出家為 僧伽 從兩個 戒律 傳統。 換言之,比丘尼的戒律由一位 僧伽 由西藏的觀說一切有部比丘和 法藏經 比丘尼。 比丘尼們將接受Mulasarvastivadin Bhikshuni 發誓。 為什麼?

首先,因為比丘 僧伽 將是Mulasarvastivadin,並且 廣泛的評論律所自評 根據根本說一切有部的傳統,比丘是執行比丘尼戒的主要人。
第二,因為比丘和比丘尼 發誓一種性質, 說《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是恰當而一致的 發誓法藏經 比丘尼 發誓一種性質. 因此,如果使用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戒,即使 法藏經 比丘尼 僧伽 如果在場,候選者可以獲得Mulasarvastivadin bhikshuni 發誓.

將 Gonpa Rabsel 擔任上師的例外情況應用到現在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戒的情況下,似乎為了後代的利益和珍貴的存在 佛法, 可以在任命程序中進行合理的調整。 例如,藏傳《觀說一切有部比丘》 僧伽 唯獨能出家女為比丘尼。 十年後,當那些比丘尼年長到可以出家的時候,就可以修持雙戒了。

西藏僧侶經常表達他們對兩位中國僧侶的感激之情,因為他們能夠為貢巴饒色授戒,從而允許 修道院的 受迫害朗達瑪後,在西藏繼續受戒。 在貢巴熱色的受戒以及他隨後對其他十位藏人的戒戒中,我們發現以下歷史先例:

  1. 由一個給予完全的協調 僧伽 由Mulasarvastivadin和 法藏經 戒律 傳承,與接受Mulasarvastivadin的候選人 發誓. 利用這個先例,一個 僧伽 觀說一切有部比丘和 法藏經 比丘尼可以給予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 發誓.
  2. 特殊情況下調整出家程序。 利用這個先例,一個 僧伽 觀說一切有部比丘可以給觀說一切有部比丘尼 發誓. 十年後,與比丘、比丘尼雙受戒 僧伽 可以給予Mulasarvastivadin。

本研究謹提交西藏比丘審議 僧伽, 由誰決定建立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 僧伽. 在西藏傳統中擁有比丘尼會增強佛教的存在 佛法 在世界上。 四折 僧伽 比丘、比丘尼和男性和女性在家隨從將存在。 它將讓許多國家的許多婦女有機會通過維護比丘尼來創造大功德 誓言 為了利益一切眾生,向證悟進步。 此外,從藏族社區的角度來看,藏族比丘尼會為在家藏族婦女開示佛法,從而激發了許多母親送兒子入寺的念頭。 這種增加 僧伽 成員將造福西藏社會和整個世界。 看到藏尼尼們持守本部說一切部比丘尼的存在,將會展現出巨大的利益 發誓,我請求西藏比丘 僧伽 盡最大努力使這成為現實。

就個人而言,我想與您分享我研究該主題和撰寫本文的經驗。 前幾代僧人,無論是藏漢還是漢人,都是如此的仁慈。 他們勤奮地學習和修行佛法,由於他們的仁慈,我們得以在許多世紀後出家。 我要向這些維持出家傳承和修行傳承的女性和男性致以深深的敬意,並鼓勵我們所有人盡最大努力使這些傳承保持活力、活力和純潔,以便後代的修行者可以受益並分享出家的巨大福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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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注

  1. 八世紀末,偉大的聖賢桑塔拉克什塔(Santarakshita)將這個出家傳承帶到西藏。 在西藏佛教第二次傳播(Phyi Dar)時,它被稱為低地  戒律  (sMad 'Dul) 血統。 在第二次傳播期間,另一個血統,稱為上或高地 戒律 (sTod 'Dul) 傳承,由印度學者達瑪帕拉引入西藏西部。 然而,這一血統已絕跡。 班禪釋迦牟尼帶來了第三個傳承。 它最初被稱為中 戒律 (Bar 'Dul) 血統。 然而,當上宗滅亡時,中宗被稱為上宗。 這個血統是主 戒律 噶舉派和薩迦派的傳承。
    *我感謝西雅圖華盛頓大學亞洲語言和文學專業的研究生 Bhikshuni Tien-chang 為本論文的大部分研究工作。 她還親切地回答了我的許多問題和要點以澄清,並更正了本文的最終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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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些日期是根據克雷格·沃森 (Craig Watson) 所寫的,“佛教從東藏的第二次傳播”。 WD、夏格巴、 西藏:一部政治史和大衛·斯內爾格羅夫, 印藏佛教,說朗達瑪在位 836-42。 TG東東仁波切, 西藏歷史上的重大事件, 把郎達瑪在 901 年的迫害和他在 902 或 906 年的暗殺放在一起。藏漢詞典, 菩提嘉支木佐千末 與 901-6 日期一致。 藏人根據構成六十年循環的動物和元素來“數”年。 日期的不確定性是因為沒有人確定古代作者所指的六十年周期。 丹·馬丁 高地 戒律 血統 說“……低地傳統的僧侶首次進入的日期(Gongpa Rabsel's 戒律 後裔)進入西藏中部本身還遠未決定; 事實上,這對傳統歷史學家來說是一個難題,今天仍然是我們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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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根據第三世 Thukvan Lozang Chokyi Nyima (1737-1802) 貢帕拉布塞爾簡介,貢帕拉布賽爾出生於雄性水鼠年。 哪個雄性水鼠年仍然不確定:可能是 832 年(George Roerich, 藍色年鑑) 或 892 (Wang Seng, 西藏佛角法展第十略, 將 Gongpa Rabsel 列為 892 – 975, 他的戒在 911), 或 952 (藏漢詞典, 菩提嘉支木佐千末)。 我認為丹·馬丁會同意後者,因為他暫時將低地僧侶返回西藏中部的日期定為 978 年,而東東仁波切則將返回日期定為 953 年。藏傳佛教資源中心說貢巴熱色生活在 953-1035 年,但還指出,“關於 dgongs pa rab gsal 的出生地……和年份(832、892、952)的來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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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又名穆蘇格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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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法尊認定該地區為今西寧附近。 Helga Uebach 在他的腳註 729 中指出,這兩名中國僧侶的出生地是現在的帕彥,位於西寧東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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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他們的名字在不同的歷史資料中略有不同:在 Buton 的 創辦緣起 它們是Ke-ban和Gyi-ban,也可以音譯為Ke-wang和Gyi-wang; 在大壩 創辦緣起, 它們是 Ko-ban 和 Gim-bag; Craig Watson說這些是他們中文名字的音譯,拼寫為Ko-bang和Gyi-ban; 在 Nel-Pa Pandita 的 梅托格倫巴 他們是 Ke-van 和 Gyim-phag。 西藏歷史學家,例如布頓,稱他們為“rGya nag hwa shan”(Szerb 1990: 59)。 “rGya nag”是指中國,“hwa shan”是中國佛教最初使用的尊重術語,指的是地位相當於 Upadhyaya. 這裡似乎只是指僧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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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大正 50, 2059, p. 325a4-5。 該記錄沒有具體說明該出家的血統。 然而,授命 因果報應 正文 法藏經 大約在同一時間被坦迪翻譯成中文。 所以很明顯 因果報應 中國人執行的任命程序始於 法藏經. 因此,Dharmakala 被列為佛教的祖師之一。 法藏經 戒律 血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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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大正 50, 2059, p. 324c27-325a5, 8-9。
    返回 [8]
  9. 大正 55, 2145, p 19c26-27, 21a18-19。
    返回 [9]
  10. 大正 54, 2125, p205b27-28。
    返回 [10]
  11. 大正 74, 2348, p.16a19-22。 法從初學大眾部 戒律 但後來意識到自從 法藏經 戒律 在中國是用來出家的,這個 戒律 應認真研究。 之後,他致力於研究和教授法藏部。 戒律. 不幸的是,人們對他的生活知之甚少,也許是因為他專注於口頭而不是書面 戒律 教義。 結果,他的顯赫接班人道軒在作曲時,不能把法從的傳記收錄進去。 繼續高僧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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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但是,如果把印度的Dharmagupta算作第一祖,那麼道玄就是第九祖(Taisho 74, 2348, p.16a23-27)。 有幾種方法可以追溯 法藏經 戒律 大師。 寧然在他的文章中總結了其中一個 魯宗港窯:1)Dharmagupta(在印度),2)Dharmakala(幫助建立戒律 因果報應 在中國),3)法從,4)道孚,5)慧光,6)道云,7)道照,8)知手,9)道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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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大正 50,2060,同上,p620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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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大正 50, 2060, p. 620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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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也拼寫為Chung Tz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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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宋代高僧傳 (大正 50 年,第 79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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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宋高僧傳,大正 2061,同上,p.793a11-c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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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生活 戒律 傳統涉及一個既定的 僧伽 按照一套生活 戒律 在一段時間內並傳輸那些 戒律 代代相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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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與比丘尼大師魏春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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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大正 50, 620b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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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大正 74, 2348, p16a17-18。
    返回 [21]
  22. Ann Heirman 博士,私人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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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梅托格倫巴 由 Nel-Pa Pandita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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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布頓,p. 202.
    返回 [24]
  25. Buton和Lozang Chokyi Nyima說Lumey是Gongpa Rabsel的直接弟子。 別人說一兩個 修道院的 幾代人將他們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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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根據丹帕的 創辦緣起, Grum Yeshe Gyaltsan 的受戒由同一五位成員主持 僧伽 作為貢帕拉布塞爾的(即包括兩名中國僧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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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巴頓,第202. 根據 Lozang Chokyi Nyima 的說法,Lachen Gongpa Rabsel 的上師 Tsang Rabsel 允許他擔任上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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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根據阿姜蘇加託的說法,這在巴利語中是一個鮮為人知的事實 戒律 導師在形式上並不是受戒的必要條件。 “Preceptor”最好翻譯為“mentor”,因為他在給予方面沒有任何作用 戒律 就其本身而言,但充當命令的嚮導和老師。 根據巴利文,如果沒有戒師,或戒師受戒未滿十年,戒仍有效,但 杜卡塔 冒犯僧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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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受具足戒後,所有的戒律都要求新比丘至少跟隨他的老師學習五年。 戒律, 被訓練為 修道院的,並接受佛法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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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第 1 卷 (ka),藏文編號第 70 和 71 頁,sde dge bka' 'gyur 的英文編號 139,140,141,​​XNUMX。 秋丹仁波切說,在根本說一切有部的肺部gzhi部分可以找到這段經文 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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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者圖登卓龍

尊者 Chodron 強調佛陀教義在日常生活中的實際應用,特別擅長以西方人容易理解和實踐的方式來解釋它們。 她以其熱情、幽默和清晰的教學而聞名。 她於 1977 年在印度達蘭薩拉被嘉傑林仁波切出家為尼姑,並於 1986 年在台灣接受了比丘尼(圓滿)戒。 閱讀她的完整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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