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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尼出家的合法性

比丘尼出家的合法性

比丘尼戒的合法性封面。

这篇文章出现在 佛教伦理学杂志,ISSN 1076-9005,第 20 卷,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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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比丘尼出家合法性的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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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演讲是基于对与“比丘尼教团的复兴和佛教的衰落”相关的各个方面的更详细研究的摘录,其中我还尽力涵盖相关的二手资料(JBE 20 : 110–193)。 在下文中,我只关注经典资料,只是为了使我对比丘尼戒的合法性问题的主要发现容易被普通读者理解。 我的演讲包括以下几点:

  1. 比丘尼令与菩提伽耶戒
  2. 上座部 法律原则
  3. 第六个 噶鲁达摩
  4. 菩提迦耶出家的女候补
  5. 中国导师
  6. 比丘出家

比丘尼令与菩提伽耶戒

比丘尼教团的构成记述 上座部 戒律 如下(Vin II 255)。 这 卡拉瓦加 (X.1) 报告说,Mahāpajāpatī 是第一位获得更高戒的女性。 在她的案例中,这是通过接受“要尊重的八项原则”来实现的, 噶鲁达摩.

其中之一 噶鲁达摩 对比丘尼戒的法律方面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这是第六 噶鲁达摩,其中规定女性候选人应接受两年的试用期培训, 悉迦摩那. 在观察了这段训练之后,她应该向两个社区,即比丘和比丘尼社区请求更高的戒律。

卡拉瓦加 (X.2) 继续报告说,在她接受了八戒之后, 噶鲁达摩,比丘尼玛哈帕佳帕提问 她应该如何处理她的女性追随者,她们也想成为比丘尼。 作为答复, 规定比丘应当出家。

根据随后的部分 卡拉瓦加 (X.17),想要成为比丘尼的女性候选人在被比丘正式审问她们是否适合更高的戒律时感到羞愧(Vin II 271)。 这样的审问涉及到关于生殖器的性质和月经的问题,因此在传统环境中的女性自然不愿意与男性讨论这些问题,更不用说与比丘们讨论这些问题了。 这 卡拉瓦加 报道称,当 得知这个问题后,他做出了修改这个情况的裁决。 他规定,比丘应在比丘尼团体面前为之前接受过正式审讯的女性候选人出家。 这些是来自的关键要素 卡拉瓦加 帐户。

在下文中,我将简要回顾比丘尼教团随后的历史。 直到大约 8 世纪,比丘尼僧团似乎在印度蓬勃发展。 在它从印度消失之前,出家传承在阿育王统治期间传到了斯里兰卡。 锡兰编年史 迪帕瓦萨 报道称,最近皈依的斯里兰卡国王与比丘马欣达接触,请求允许他的妻子阿努拉王后前往。 根据 迪帕瓦萨 (Dīp 15.76),马欣达比丘解释说,需要来自印度的比丘尼,因为: akappiyā mahārāja itthipabbajjā 比丘诺,“大王,比丘不宜赐予女人出境。” 这段话的含义需要稍微讨论一下。

规范的 戒律 没有明确裁决反对比丘授予女性“出境”,仅在评论中发现女性候选人应仅接受比丘尼的出境(Sp V 967)。 考虑到它的叙述语境,似乎在这段话中 迪帕瓦萨 表达方式 帕巴贾 不携带其技术 戒律 “走出去”的感觉是一个不同于更高戒的阶段, 优婆桑帕达. 相反,它似乎在这里被用作描述从俗世到生活的过渡的术语。 修道士 生活一般。 也就是说,这里的表达式 帕巴贾 将涵盖“出去”和“更高的戒律”。

由于国王最近才皈依佛教,很难指望他会熟悉出家的技术。 由于他的要求是用“出去”这个词来表达的, 帕巴耶希阿努拉卡 (Dīp 15.75),很自然,马欣达的回答使用了相同的术语。 这 迪帕瓦萨 (Dīp 16.38f)事实上,在报告 Anulā 和她的追随者受戒时,实际上继续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 巴巴吉苏,即使他们最终成为比丘尼,而不仅仅是 沙门教. 因此,似乎很清楚,在这种用法中,“出去”和“更高的戒律”都包含在该术语下 巴巴吉苏.

让我们回到比丘尼戒历史的话题。 在斯里兰卡,在僧伽弥陀为首的一群印度比丘尼的帮助下建立的比丘尼教团一直兴盛到 11 世纪。 在整个政治动荡时期 修道士 社区,比丘尼戒传承似乎在斯里兰卡结束了。

一位比丘尼跪在佛像前祈祷。

1998 年在印度菩提伽耶举行的戒律中,在中国比丘尼的帮助下,最近在斯里兰卡重新建立了比丘尼戒传承。 (摄影者 丹尼斯贾维斯)

在斯里兰卡的比丘尼教团结束之前,五世纪初,一群斯里兰卡的比丘尼将出家传承传到了中国(TL 939c)。 一个 上座部 戒律 在五世纪后期被翻译成中文,但后来丢失了(T LV 13b),大概是在政治不稳定时期。 到八世纪初 法藏经 戒律 似乎是由帝国命令强加给中国所有的僧侣(TL 793c)。 从那时起,中国所有的比丘和比丘尼都必须遵循这一点 戒律.

1998 年在印度菩提伽耶举行的戒律中,在中国比丘尼的帮助下,最近在斯里兰卡重新建立了比丘尼戒传承。 虽然较早之前有过比丘尼戒,但自 1998 年菩提伽耶戒以来,斯里兰卡的比丘尼秩序获得了发展势头,随后的比丘尼戒已在斯里兰卡本身进行。

在菩提迦耶比丘尼戒时,候选人获得 上座部 长袍和碗; 他们没有采取 菩萨 誓言. 完成戒律后,新比丘尼接受了第二次戒律,只有 上座部 比丘供职。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这种戒律是否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 上座部 法律观点。 为了探索这个,我首先需要讨论 上座部 法律原则。

上座部法律原则

期限 上座部 可以翻译为“长辈的语录”。 这 迪帕瓦萨 (Dīp 4.6)使用术语 上座部 根据传统记载,长老们在第一次集体朗诵时收集的“语录”(桑吉提) 在王舍城。 同一个词 上座部 ,在 迪帕瓦萨 (Dīp 5.51f)和在评论中 噶他瓦图 (Kv-a 3)然后是指锡兰佛教学校,它保存了在第一次集体诵读时收集的这些说法的巴利文版本。 的一个中心方面 上座部 因此,认同感是巴利文的经典。 这是天上的圣典 上座部 在南亚和东南亚不同国家发展起来的传统,他们也分享使用巴利语作为他们的礼仪语言。

条例中规定的规章制度 戒律 因此,巴利经典的一部分对于 修道士 成员 上座部 传统。 的评论 戒律 是, 普贤菩萨 (Sp I 231),突出了经典谚语的显赫地位。 它宣称自己的观点不像注释传统中记录的古代教师给出的指示那样坚定,而这些反过来又不像规范的介绍那样坚定, attanomatito ācariyavado balavataro … ācariyavādato hi suttānulomaṃ balavataraṃ. 简而言之,巴利语 戒律 是决定相关法律问题的中心参考点 上座部 修道院主义。

关于复兴比丘尼教团的问题 上座部 传统,巴利语的核心作用 戒律 具有重要的影响。 建议将 戒律 应该修改规则以允许恢复比丘尼戒从传统观点来看是不可接受的。 这样的建议错过了 上座部 传统,即严格遵守巴利语保存的规定 戒律.

根据有关评论 迪加-尼卡亚, 苏门伽拉维拉西尼 (Sv I 11),在王舍城的第一次公共诵经中,比丘决定诵读 戒律 第一的。 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觉得 戒律 是什么赋予生命力量 的分配, vinayo nama buddhassa sasanassa ayu。 该 的分配将持续多久 戒律 忍受, vinaye ṭhite sasanaṃ ṭhitṃ hoti.

调整规则的建议不仅错过了被认为是生命力的东西 的分配,它也暗示了一些在传统框架内是不可能的。 根据 大般涅盘- (DN II 77), 突出了一组 条件 这将导致他的门徒的福利并防止衰退。 根据其中之一 条件, 比丘不应授权未经授权的事物,也不应废除已授权的事物: appaññattaṃ na pññapessanti,1 paññattam na samucchindissanti. 因此,争论加入该组织并没有特别的意义。 上座部 传统,同时要求进行直接反对的改变 上座部 传统确保了它们的连续性。

事实上,比丘尼戒的复兴不仅仅是性别平等的问题。 歧视的有害影响在现代当然是重要的价值观,但这些并不是决定性标准 上座部 修道士 传统。 也就是说,大部分问题在于对构成法律基础的法律原则的担忧。 上座部 修道士 传统,正在被破坏。

假设一个想成为比丘尼的女人带着中国人 法藏经 受戒,随后穿上他们的长袍,参加他们的 修道士 仪式。 传统主义者可能没什么好反对的,只是他们不会承认她是 上座部 比丘尼。 问题不仅仅在于女性想成为比丘尼。 问题是,如果一个比丘尼,谁已经在中国出家 法藏经 传统,可以成为公认的成员 上座部 社区。

这是需要在参数范围内解决的问题 上座部 传统。 尤其需要从巴利语的角度来评价 戒律. 虽然呼吁性别平等等在法律模糊的情况下会产生影响,但它们本身并不是决定性的。 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公约》所承认的法律原则 上座部 传统。

因此,如果规则中的 上座部 戒律 使比丘尼教团的复兴在法律上不可能,那么这样的复兴几乎没有机会得到普遍的认可。 但是,同时,如果可以在不违反规则的情况下进行复兴,那么拒绝接受比丘尼已经复活的事实也没有真正的根据。

考虑到这一点,我现在转向所涉及的法律方面。 我的讨论集中在规范 戒律 条例,符合在规定的禁令 普贤菩萨 (Sp I 231) 中的规范禁令 戒律 本身比评论传统或自己的观点更重要。 这些 戒律 禁令是评估比丘尼教团是否复兴的最终标准。 上座部 传统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关于自己的看法,在下文中我认为 戒律 简单地从表面上描述事件。 这个描述,以它在规范中的方式 戒律, 构成了法律决策的基础 上座部 传统。 由于各种原因,我可能认为事情的发生方式不同。 然而,我个人 意见 与本事无直接关系,即根据相关法律文件探讨一个法律问题。 有问题的法律文件是巴利文 戒律. 因此,我对轴承的讨论 戒律 在目前的问题上,必须保持在规范帐户的参数范围内,无论我是否相信这确实发生了。

第六个 噶鲁达摩

期限 噶鲁达摩,“要尊重的原则”,具有不同的含义。 戒律. 一般来说,术语 加鲁 可以有两个主要含义: 加鲁 可以表示“沉重”而不是光,或者“受尊重”而不是不尊重。

第一感觉的一个例子可以在 卡拉瓦加 (X.1),据此,一个犯了罪的比丘尼 噶鲁达摩 需要忏悔(马纳塔)在两个社区(Vin II 255)半个月。 这里的术语 噶鲁达摩 是指a 僧伽迪萨 罪行——《公约》承认的第二严重罪行 戒律——这需要忏悔(马纳塔)。 随后,违规行为 修道士 必须通过称为康复的行为 修行。 一个 僧伽迪萨 罪行是相当严重的罪行,违反规则,应暂时停职。 所以这里的术语 噶鲁达摩 代表“严重罪行”。

这不一定是这个词的意义 噶鲁达摩 携带在同一部分 卡拉瓦加 (X.1),然而,当它用于八 Mahāpajāpatī 接受是为了获得更高的戒律。 仔细检查表明,这里的术语 加鲁 不代表的罪行 僧伽迪萨 类别。

八个中的几个 噶鲁达摩 在其他地方作为案例规则重复出现 戒律. 八个都没有 噶鲁达摩,但是,出现在的类别中 僧伽迪萨 罪行。 相反,那些 噶鲁达摩 在其他地方重复出现的都在 帕西蒂亚 类。 一种 帕西蒂亚 属于较轻的罪行,需要向同伴披露 修道士。 如果 帕西蒂亚 犯罪涉及财产,需要正式没收。

根据要尊重的第二个原则(噶鲁达摩 2) 比丘尼不应在没有比丘的地方度过雨季闭关。 这个 噶鲁达摩 是完全相同的 帕西蒂亚 比丘尼的第 56 条规则 比丘尼毗婆伽 (Vin IV 313)。

第三个原则(噶鲁达摩 3) 规定比丘尼应每两周查询一次斋戒日的日期(布萨)来自比丘社区,她应该来劝诫(奥瓦达)。 这 噶鲁达摩 对应于 帕西蒂亚 第 59 条 比丘尼毗婆伽 (Vin IV 315)。

根据第四个原则(噶鲁达摩 4), 比丘尼应该执行邀请 (帕瓦拉那) 在比丘和比丘尼的两个团体面前被告知她的任何缺点。 这个 噶鲁达摩 有它的对应物 帕西蒂亚 第 57 条 比丘尼毗婆伽 (Vin IV 314)。

应尊重的第七项原则(噶鲁达摩 7) 规定比丘尼不应辱骂或辱骂比丘。 这个 噶鲁达摩 对应于 帕西蒂亚 第 52 条 比丘尼毗婆伽 (Vin IV 309)。

因此,这些似乎很明显 噶鲁达摩 属于 帕西蒂亚 班级; 他们不是“严重”的罪行 僧伽迪萨 类。

现在,八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 噶鲁达摩 是他们没有规定对违反他们的人的适当惩罚。 事实上,八 噶鲁达摩 不同于所有其他规则 戒律 因为它们不是为了应对已经发生的事情而制定的。 相反,它们是提前发音的。 此外,它们是针对在颁布时尚未正式任命的人宣布的。 根据 卡拉瓦加, Mahāpajāpatī 在这些之后才成为比丘尼 噶鲁达摩 已被宣布 在她决定接受他们之后。 八个 噶鲁达摩 在性质上明显不同于在其他地方发现的规则 戒律.

当人们检查 帕西蒂亚斯 对应于一些 噶鲁达摩。 该 比丘尼毗婆伽 报道说 规定了这些 帕西蒂亚 规则以回应一些涉及比丘尼的事件。 从 戒律 ,因此这些事件一定是在《条例》颁布之后发生的 噶鲁达摩,这标志着比丘尼的诞生。

现在每个 帕西蒂亚 上面讨论的规则——规则 52、56、57 和 59——以一种常见的方式结束 戒律 规则:它们表明第一个肇事者(执着) 无罪, 阿那帕提. 这意味着第一个违反者 帕西蒂亚 对应的规则 噶鲁达摩 2、3、4 和 7 不构成犯罪。 只有在对应之后 帕西蒂亚 规则已经存在,违法者被视为有罪。

这反过来表明,从规范的观点 戒律 ,八个 噶鲁达摩 本身不是规则。 否则,一旦颁布,就不可能越过它们,而且仍然不受惩罚。 只有在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后 帕西蒂亚 一个人可能会犯下罪行, 阿帕蒂.

总之,八 噶鲁达摩 不是违反会受到惩罚的规则,而是建议。 这八个中的每一个的描述 噶鲁达摩 ,在 卡拉瓦加 (X.1) 表明它们是值得尊敬、尊重、尊重和尊重的东西, sakkatvā garukatvā mānetvā pūjetvā。 简而言之, 噶鲁达摩 是“要尊重的原则”。

有了这个对性质的基本评估 噶鲁达摩 请记住,现在是时候讨论其中的第六个了。 这个原则要尊重(噶鲁达摩 6) 规定想要接受比丘尼戒的女性必须首先接受两年的试用期培训, 悉迦摩那,之后她应该向两个团体,比丘和比丘尼请求更高的戒律(Vin II 255)。 以下是要遵守的这一原则的表述:

受过二年六项训练的见习者,应向两族寻求更高的戒, dve vassāni chasu dhammesu sikkhitasikkhāya sikkhamānāya ubhatosaṅghe upasampadā pariyesitabba.

培训要求 悉迦摩那 也包括在其中之一 帕西蒂亚 规则 (63) 在 比丘尼毗婆伽 (Vin IV 319)。 然而,两个社区都参与的需要,在其他地方的规则中没有对应的规则。 戒律.

菩提迦耶出家的女候补

第六条规定 噶鲁达摩 关于菩提伽耶的更高戒,请提出两个问题:

  1. 女考生是否有资格通过两年的见习训练获得更高的戒律?
  2. 中国供职的比丘尼上师能否被认作是来自中国的比丘尼上师? 上座部 的观点?

关于这两点中的第一点,从斯里兰卡来参加菩提伽耶戒的女性候选人是从经验丰富的人中精心挑选出来的。 达萨西尔玛塔斯. 此外,他们还接受了特殊培训,为更高的戒律做好准备。 因为他们曾经 达萨西尔玛塔斯 多年来,他们长期接受一种形式的训练 修道士 涵盖缓刑者应遵守的六项规则的行为, 悉迦摩那. 然而,他们并没有正式成为 示教法.

正如我上面提到的,需要作为一个 悉迦摩那 也包括在其中之一 帕西蒂亚 规则 (63)。 这 比丘尼毗婆伽 解释说,如果一名女性候选人两年没有接受过培训 悉迦摩那, 任命她仍然会导致 帕西蒂亚 对出家比丘尼上师的冒犯。 这是一个标准的模式 戒律 特定规则之后是对可能情况的讨论。 按照这种模式, 比丘尼毗婆伽 继续讨论几个这样的案例,其中女性候选人被任命但没有履行 悉迦摩那 训练。 三个这样的案例描述了当圣职本身合法时可能发生犯罪, 法业,另外三个案件涉及不合法的任命, 正业 (Vin IV 320)。 前三种情况如下:

  1. 法业 法业萨纳 vuṭṭthāpeti,“该行为是合法的,她规定她认为该行为是合法的”;
  2. 法业vematika vuṭṭhāpeti,“该行为是合法的,她命令她不确定[关于其合法性]”;
  3. 法业 adhammakammasaññā vuṭṭthāpeti,“该行为是合法的,她规定她认为该行为是非法的。”

这三种情况不同,因为导师有不同的看法。 她可能认为该行为是合法的 (1),她可能在 怀疑 关于其合法性(2),或者她可能认为该行为是非法的(3)。 在这三种情况中的每一种情况下,导师都会招致 帕西蒂亚 罪行, 阿帕蒂·帕蒂蒂亚萨. 然而,在这三种情况中的每一种情况下,任命未完成培训的女性候选人为 悉迦摩那 是合法的, 法业. 这清楚地暗示了比丘尼戒并不会因为候选人没有履行戒律而无效。 悉迦摩那 培训。

因此,从规范的角度 戒律 , 未接受两年培训的女性候选人,其更高的戒律并非无效。 悉迦摩那. 这反过来意味着菩提伽耶戒的有效性不会因为女性候选人没有正式接受戒律而受到损害。 悉迦摩那 训练。 事实上,正如已经提到的,在实际实践中,他们接受了类似的培训。

中国导师

中国上师是五世纪从斯里兰卡带到中国的比丘尼传承的继承人。 然而,中国的比丘尼现在遵循不同的规则, 帕提莫卡. 这些是在 法藏经 戒律 ,这似乎是在八世纪的帝国秩序下强加于中国的。 这 法藏经 戒律 比丘尼有更多的规则 上座部 戒律 而且两者在一些规则的制定上也有所不同 分享。 此外,根据 法藏经 戒律 可以用来建立戒律的界线, 西玛,不同,以及用于此目的的配方。

因此,中国的比丘尼属于一个“不同的社区”, 想念, 相对 上座部 修道士。 属于“不同的社区”意味着他们不可能执行将被传统成员承认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上座部.

戒律 ,“不同社区”的概念, 想念, 指对规则有分歧的情况。 这里有一个完全受命的 修道士 不同意他居住的社区对特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看法。 由于这种不和谐的含义 戒律 规则, 修道士,与他完全受戒的追随者一起,执行独立于社区的法律行为。 或者,社区通过暂停行为禁止他或他们参与其法律行为。

存在的状态 想念 因此,由于对规则解释的争议而存在。 因此,可以通过解决纠纷来解决。 一旦就本条款的解释达成一致 戒律 规则,那些 想念 再次成为 正定,同一个社区的一部分。

马哈瓦嘎 (X.1) 解释有两种重生的方式 正定 (Vin I 340)。 第一个是当“自己使自己成为同一个社区的人”时, attanā vā attānaṃ samānasaṃvasakaṃ karoti.2 在这里,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决定成为社区的一部分。 当一个人放弃自己先前的观点并愿意接受社区其他人对 戒律 规则。

第二种再次成为同一社区的一部分的方式发生在一个人因没有看到罪行而被停职后被社区重新建立,没有为它赎罪,没有放弃它。

对于目前的比丘尼戒,这第二个选项似乎无关紧要,因为没有记录表明上座部会中止法藏经或相反。 这两种传统似乎只是因为地理上的分离而产生的。 因此,只有这两个备选方案中的第一个是相关的。 遵循这两种选择中的第一种,如果新出家的比丘尼决定遵循 上座部 戒律 规则代码。 通过这种类型的正式决定,也许他们可以成为 正定.

由执行的排序 上座部 在菩提迦耶出家后的比丘可以被视为接受这些新出家的比丘尼的表现。 上座部 社区。 这将符合解决有关争议的程序 修道士 导致存在状态的规则 想念.

通过这种方式,由 上座部 比丘将具有现代传统中所谓的技术术语的功能 大业,字面意思是“变得强大”。 这是指一个比丘或在别处受戒的一群比丘通过其获得他或他们希望加入的特定社区的认可的正式行为。

虽然这可能是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但也很明显,这不一定是令人信服的。 事实上 戒律 关于如何成为的先例 正定 仅涉及对规则解释的差异。 然而,这里的区别在于规则本身。 因此,有必要确定中国比丘尼的合作是否是复兴佛教的必要条件。 上座部 比丘尼令。 这就是我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即单一受戒的问题,比丘单独由比丘出家的问题。

比丘出家

乍看之下,比丘的单一戒似乎只被第六次排除 噶鲁达摩. 然而,就法律效力而言,需要牢记的是,八 噶鲁达摩 只是建议,它们不是违反明确规定后果的规则。 关于所有这些的另一个相当重要的事实 噶鲁达摩——如此明显以至于很容易被忽视——他们关心的是欲行与比丘尼应该采取的行为。 这 噶鲁达摩 不是给予比丘的规则。

卡拉瓦加 (X.5) 报告说新出家的比丘尼不知道如何念诵 帕提莫卡,如何承认犯罪等(Vin II 259)。 这表明第六条背后的基本原理 噶鲁达摩 可能是为了确保新成立的比丘尼教团按照比丘团体建立的方式进行更高的戒律。 在这种情况下,确保比丘尼在没有比丘参与的情况下不进行更高的戒律是很自然的。 换句话说,第六 噶鲁达摩 是为了防止比丘尼自己给予更高的戒。 这也将是为了防止 示教法 只是从比丘尼那里接受戒,而没有比丘的任何参与。

但是一样 噶鲁达摩 不是关于比丘应有的行为方式的规则。 不用说,里面有不少规则 戒律 适用于比丘尼,但不适用于比丘。 这种区别在 卡拉瓦加 (X.4)。 这里 就两种规则,比丘尼应采取的适当行为向马哈巴佳帕提提出建议:a)他们与比丘共有的规则和 b)仅适用于比丘尼的规则(Vin II 258)。 这两种规则都对玛哈帕佳帕提、比丘所授戒的她的追随者以及两个团体都已授戒的比丘尼具有约束力。

卡拉瓦加 (X.2)、第六条颁布后 噶鲁达摩 Mahāpajapatī Gotami 走近 带着问题(Vin II 256):“尊敬的先生,我应该如何处理那些释迦族女性?” kathāham、bhante、imāsu sakiyanīsu patipipajjamī ti?3

卡拉瓦加 帐户,这个问题将与第六个有关 噶鲁达摩,其中, 曾推荐双戒。 承诺尊重这一点 噶鲁达摩, Mahāpajāpatī Gotamī 现在询问这方面的正确程序。 作为一名单身比丘尼,她无法形成在双重戒律中进行追随者更高戒律所需的法定人数。 在这种情况下,她问 寻求指导。 根据 戒律 帐户 其上明确规定比丘应给予比丘尼戒(Vin II 257):

“比丘们,我规定比丘们给予比丘尼更高的戒,” anujānāmi、bhikkhave、bhikkhūhi bhikkhuniyo upasampādetun ti.

不同于第六 噶鲁达摩,这是为比丘制定的规定,也是第一个针对比丘有关出家比丘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 戒律 帐户无法继续 他亲自出家了玛哈帕佳帕提的女性追随者。 一个简单的许可 如果整个团体在他的教法中前行,情况就很清楚了:当没有比丘尼教团存在时,只有一个 可以出家比丘尼。

虽然这是当今流行的解释,但它并不是根据规范发生的 戒律 帐户。 根据 戒律 ,当马哈帕贾帕提走近并询问她应该如何处理她的追随者时, 转向比丘,并要求他们进行比丘尼戒。

遵循规范 上座部 戒律 记述,这是给比丘的第一个处方,要求他们出家比丘尼 after 第六条的颁布 噶鲁达摩. 该裁决由 因此在 他清楚地表达了他对比丘尼双重戒的偏好。 其含义是,即使双重受戒更可取,但如果比丘尼团体不存在,比丘的比丘尼单一受戒是进行的正确方法。

这个出家比丘尼的原始处方,是在与现代相同的情况下给出的:一群女性候选人希望获得更高的出家,但没有比丘尼社区能够承载
出家是存在的,因为到目前为止只有玛哈帕佳帕提受过更高的出家。 在现代情况下,如果 法藏经 比丘尼 被认为无法提供有效的授戒 上座部 标准,同样的困境出现了:一群女性候选人希望获得更高的戒律,但没有比丘尼社区能够进行比丘尼。

比丘可以出家比丘尼的第一个规定之后是由新出家的比丘尼自己做出的第二个明确的声明(Vin II 257):“世尊规定比丘尼应由比丘出家,” bhagavatā paññattam,bhikkhūhi bhikkhuniyo upasampādetabbā ti.

这加强了一个主题的重要性,该主题像一条红线贯穿于比丘尼出家的进化阶段。 戒律: 需要比丘的参与。 需要比丘的合作。 比丘愿意授予比丘尼更高的戒律的重要性也从《圣经》中的一段话中可以看出。 马哈瓦嘎 (III.6) 的 戒律 (Vin I 146)。 这段经文允许比丘离开他的雨居长达 XNUMX 天,以便参加比丘尼的更高戒。

第六点的中心点 噶鲁达摩 随后的规定是,比丘可以授予女性候选人更高的戒律。 他们可以与比丘尼教团合作,如果存在的话,或者他们自己这样做,如果不存在比丘尼教团的话。 比丘的合作对于出家比丘尼自始至终是不可或缺的。 显然,比丘尼团的合作并非如此,这不是必不可少的要求。

卡拉瓦加 (X.17) 报告称,当出现面试女性候选人的问题时, 给了另一个处方。 根据这项规定,即使候选人没有在比丘面前通过正式审讯,比丘也可以进行比丘尼戒。 相反,她以前曾在比丘尼团体面前这样做过(Vin II 271)。 这是裁决:

“比丘们,我在比丘团体中为一个在比丘团体中受过更高戒,并在比丘尼团体中出清自己的人开出更高的戒律,” anujānāmi, bhikkhave, ekato-upasampannaya bhikkhunīsaṅghe visuddhāya bhikkusaṅghe upasampadan ti.4

如上下文所示,导致这种处方的情况是女性候选人对被比丘正式审讯感到羞耻。 因此,这部分出家的任务——对候选人的审问——被转交给了比丘尼。 这使得比丘可以在不经过审讯的情况下进行比丘尼的戒律。 出于这个原因,该规定指的是“在比丘尼社区中自我净化”并且“在一侧得到了更高的戒律”的候选人。

将这个处方的措辞与比丘更高戒的情况下的裁决进行比较是有益的。 根据账户中的 马哈瓦嘎 (I.28),比丘的更高戒在连续的阶段中发展。 起初,比丘是通过三皈依的布施而出家的。 后来,他们通过一项议案和三个公告的交易被任命。 自从以一动三告交易以来,仅仅给予三皈依只是出走的一部分。 因此,它不再是一种有效的高级戒律形式。 为了澄清这个问题, 记录在案,明确指出现在正在废除早期的形式(Vin I 56):

“比丘们,从今天起,我以我所规定的三皈依为戒,废除上戒; 诸比丘,我以一动三告之法,开具更高戒。” yā sā, bhikkhave, mayā tīhi saraṇagamanehi upasampadā anunññātā, tāhaṃ ajjat​​agge paṭikkhipāmi; anujānāmi, bhikkhave, natticatutthena kammena upasampādetuṃ.5

关于比丘出家主题的第二条规定,并没有明确废除比丘可以出家比丘尼的第一条规定。 它只是写着:“我在比丘社区中为那些在一侧受过更高戒并在比丘尼社区中出清自己的人开出更高的戒律。”

与出家比丘类似, 可以宣布,从今天起,他只废除比丘比丘尼的比丘戒,然后规定两个团体都给予比丘尼更高的戒律。 没有必要仅仅为了确保允许比丘出家比丘尼而保留第一个处方,因为第二个处方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明确废除第一条规定会澄清情况:从现在开始,比丘尼出家只能由两个团体进行。 然而,这不是根据 戒律 帐户发生了。

这似乎很重要,因为 卡拉瓦加 (X.6) 处理与比丘尼有关的法律事务有这样的迹象。 这 卡拉瓦加 报道称,起初 规定比丘应诵读《比丘尼戒律》(波罗提摩卡)、供认罪行(阿帕蒂) 由比丘尼完成,以及进行正式的行为 (业力) 为比丘尼。 后来这项任务被转交给比丘尼。 发生这种情况时, 因明确表明比丘不应再从事这些事情而被记录在案。 不仅如此,而且 甚至明确表示,如果比丘继续代表比丘尼处理这些事情,他们将招致 dukkaṭa 罪行(Vin II 259 f)。

关于比丘尼戒的第二条规定没有任何这样的说明,是否有任何理由? 看来确实有这样的原因:第二方指的是与第一方根本不同的情况。 当存在比丘尼令时,它规定了比丘应遵循的适当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将在不询问女性候选人的情况下授予更高的戒律,而女性候选人应该由比丘尼事先询问和出家。 相比之下,第一条规定在没有比丘尼僧团能够授予更高戒的情况下,规定了适当的程序。

因此,这两个处方并不相互冲突,因为它们指的是不同的情况。 它们都是有效的,没有必要废除第一个来确保第二个的有效性。 这两项规定一起为比丘在比丘尼戒问题上可能出现的两种情况立法:

  1. 第一个处方中涵盖的一种可能性是,她们必须自己进行女性的更高戒,因为不存在能够与她们合作的比丘尼团体。
  2. 第二个规定中涵盖的另一种可能性是,他们与现有的比丘尼团体合作进行这样的出家,他们将负责询问候选人并首先出家,作为她随后被比丘出家的先决条件.

因此,就规范而言 戒律 就这一点而言,似乎很明显,允许比丘出家比丘尼的情况类似于开出第一个处方时的情况——“我规定比丘给比丘尼更高的戒律”——即当没有比丘尼命令能够授予比丘尼时更高的戒是存在的。

由此可见,在菩提伽耶所进行的更高戒符合法律的要求。 上座部 戒律. 女候选人遵循第六届的规定 噶鲁达摩,尽管他们确实尽其所能“从两个社区寻求更高的戒律”。 如果中国比丘尼的出家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那么这意味着目前没有比丘尼可以给女信徒出家的比丘尼。 上座部 传统。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女性候选人随后的任命由 上座部 只有比丘才是合法的。 它的有效性是基于先例,根据规范 戒律 是由 当他将摩诃耶波提·乔达密追随者的戒律委托给比丘时。

1998 年菩提伽耶程序所采用的更高戒的组合在法律上是正确的。 比丘尼的秩序已经恢复。 它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并有权要求承认为 上座部 比丘尼的秩序。

缩略语

(参考PTS版)
是缅甸版
锡兰语版
迪帕瓦萨
DN 迪加-尼卡亚
Ee Pali文本协会版
杰比 佛教伦理学杂志
千伏一 卡塔瓦图阿塔卡塔
暹罗版
Sp 普贤菩萨
Sv 苏曼伽拉维拉西尼
T大正(CBETA)
VIN 戒律


  1. 即: 帕尼纳佩桑蒂

  2. 是: 正念正念

  3. 铍、铈和硒: 萨基亚尼苏

  4. 是: 比丘尼萨, 硒: 上观音

  5. Be: taṃ, Ce 和 Se: 优婆娑婆陀

比丘阿那拉约

Bhikkhu Anālayo 1962 年出生于德国,1995 年在斯里兰卡受戒,并于 2003 年在英国完成了正念博士学位,并迅速成为畅销书,已翻译成十种语言或正在进行中。 作为佛教研究教授,他发表了 200 多篇学术著作,是全球早期佛教研究领域的领军学者,特别关注佛教中的冥想和女性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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